1133028241969155XE/2021-146609
市民政局
主动公开
文件解读
县级政策
民政、扶贫、救灾/社会福利
2021-11-02
2021-11-02
面向社会
一、文件出台背景
为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推进居家养老(日间照料)服务机构建设,推动惠老服务工作。
二、文件制定依据
根据《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慈政发〔2013〕81号)、《宁波市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规范》等文件精神。
三、文件的主要内容
机构建设等级补助资金管理:
1.对象范围。建设补助资金用于村(社区)、民间力量投资创办的居家养老服务站、养老日间照料中心的建设、装修、服务设备购置等。服务用房建筑面积100平方米(含)以上,有服务专用场所,经现场审定后给予补助。
2.补助标准。根据《宁波市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规范》评估:新建居家养老服务站营运稳定并达A级、2A级、3A级标准的,分别给予5万元、8万元、10万元建设补助;养老日间照料中心达A级、2A级、3A级的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20万元建设补助。服务机构通过扩建或改造场所设施进一步提升综合服务实力,可主动提出重新评估申请,经重新评估并达该服务等级标准的,按标准在扣除原建设补助费的基础上给予补差性奖励。市按规定每3年对服务机构等级进行重新评定,对评估达不到原建设标准而降级的机构责成整改落实。
3.资金拨付。建设等级补助所需资金按现有财政体制由市、镇(街道)各50%共同负担,经各镇(街道)和市社会养老服务指导中心认定并报市财政审核后,通过财政渠道将资金直接拨付至该服务站开设的银行存款专户。
公益性岗位配置补助资金管理:
1、对象范围。以老年人(残疾人)为服务对象,公益性、非营利为目的,居家养老服务站、养老日间照料中心以及经有关部门批准公开招标签约公益服务的社会服务机构,可申请设立养老(托残)服务公益性岗位。
2、配置标准:社区老年食堂、养老日间照料中心按日均服务对象(常年或契约服务对象)人数确定,配置标准为每10名老人(残疾人)配设1个公益性岗位,服务对象人数达40名以上部分,按20:1比例配设公益性岗位。超过标准配置部分不予补助;实际配置不足标准的,按实际配置人数补助。公益性岗位应优先安排下岗失业人员,允许专职服务员和兼职从业人员(工时薪酬制)并存,也可以推出部分岗位向社会招募志愿者或义工,相应补助资金除用于志愿表彰奖励外,应用于减免困难人群养老服务收费等福利项目。社会服务机构内设置公益性岗位应按签约协议并报经有关部门备案同意后实施。
3、资金拨付。市、镇(街道)养老服务管理机构定期对公益性岗位配置情况进行核查,所需补助资金按现有财政体制由市、镇(街道)各60%、40%共同负担,按季拨付到服务机构专用账户。
日常运行补助资金管理:
1、对象范围。村(社区)开展居家养老(日间照料)服务并建立相应服务机构,做到有人员队伍、有专用服务场所、有服务制度、有服务项目及工作台账、有信息管理平台等基本要求的,可以申请日常运行经费补助。日常服务运行补助资金用于补充村(社区)开展面向全体老年人的生活照料、医疗康复、文化娱乐、精神慰藉、法律援助和服务咨询等基本公共服务所需费用(包括志愿服务先进表彰奖励),以及村(社区)居家养老(日间照料)服务机构日常运行所需水、电、通讯、安全责任保险等费用。依托社会服务组织(机构)并承担部分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的支出。
居家养老(日间照料)服务是村(社区)服务的重点内容,应配设1名以上专门负责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管理人员,管理人员报酬应列入村(社区)工作经费。
2.补助标准。日常服务运行补助资金根据村(社区)常住老年人口规模确定。其中老年人口(暂按户籍统计数)300名(含)基数以下的,年补助经费1.5万元;超过基数部分每增加300人(含不足300人)增补5000元/年,最多年补助不超过3万元。
3.资金拨付。日常运行补助根据各地服务提供情况,由镇(街道)养老服务管理机构结合平时考察和年度考核情况确定后发放。所需补助资金按现有财政体制由市、镇(街道)各60%、40%共同负担,其中市级补助资金年底前拨付到镇(街道)。
四、文件解读单位
慈溪市民政局。
五、文件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人:戚建江、范如伦 联系电话:63016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