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282002977077Q/2021-150916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政策层级:

县级政策

规范性文件编号:

BCXD11-2021-0002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发布日期:

2021-08-16

成文日期:

2021-08-16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文件编号:

慈司〔2021〕25号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慈溪市律师业发展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8-16 15:54 信息来源:市司法局

各律师事务所:

为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室、市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律师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慈党办〔2020〕38号)精神,进一步促进大发体育律师行业发展,根据大发体育律师行业实际,市司法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慈溪市律师业发展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慈溪市司法局                慈溪市财政局

2021年8月16日

慈溪市律师业发展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律师业发展补贴资金使用和管理,加强对律师业发展补贴资金的监督,保证律师业发展补贴资金专款专用,保障律师业发展顺利进行,根据市委办、市府办《关于进一步推进律师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的(慈党办〔2020〕38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律师业发展补贴资金是指用于律师业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律师业发展补贴资金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 使用范围

(一)新增初次执业律师的补贴;

(二)律师事务所培养实习律师的补贴;

(三)律师事务所规模化发展的补贴。

第五条 使用办法

(一)新增初次执业律师的补贴。新增初次执业律师是指年龄35周岁以下,在慈溪首次申请执业的专职律师。新增初次执业律师自获准执业当月起,给予每月1200元的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补贴资金每年一次性发放;不满一年按月计发,实际月份数新增初次执业律师按律师执业证发证当月起计算。

新增初次执业律师原则上应在慈溪监管范围内律师事务所连续执业满五年,未满五年的应全额退回补助。

律师执业活动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的,当年补贴不予发放。

(二)律师事务所培养实习律师的补贴。律师事务所培养的实习律师实习期满经宁波市律师协会考核合格,对实习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按每人8000元标准一次性给予补贴。

(三)律师事务所规模化发展的补贴。鼓励本地律师事务所重组扩并,对本地律师事务所吸收合并其他律师事务所、当年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且超过上一年营收,超过部分不足100 万元的,补助2 万元;超过部分大于100 万元的,每超过100 万元,补助5 万元,最高补助15 万元。

第六条 申报程序

(一)新增初次执业律师的补贴。在律师执业活动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由律师提出书面申请,报市司法局审核。申报材料包括慈溪市新增初次执业律师补贴资金申报表(附件1)、律师身份证复印件、执业证复印件、聘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等。

(二)律师事务所培养实习律师的补贴。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由律师事务所提出书面申请,报市司法局审核。申报材料包括慈溪市律师事务所培养实习律师补贴资金申报表(附件2)、实习律师身份证复印件、实习律师考核合格证明、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等。

(三)律师事务所规模化发展的补贴。在律师事务所当年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由吸收合并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事务所提出书面申请,报市司法局审核。申报材料包括慈溪市律师事务所吸收合并其他律师事务所补贴资金申报表(附件3)、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被吸收合并的律师事务所注销证明、吸收合并会议决议复印件、创收证明等。

上述申报材料由市司法局在每年8月30日前完成审核汇总并送市财政局备案。

第七条 市司法局、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对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补贴资金应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或挪用。对违反规定,有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取消补贴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及违纪违法的,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原《慈溪市律师业发展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慈司〔2018〕12号)自行废止。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司法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慈溪市新增初次执业律师补贴资金申报表

2.慈溪市律师事务所培养实习律师补贴资金申报表

3.慈溪市律师事务所吸收合并其他律师事务所补贴资金申报表

4.慈溪市律师业发展补贴资金审核汇总表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