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282768511377N/2021-140896

发布机构:

市应急管理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应急预案

主题分类:

应急安全消防-/应急

发布日期:

2021-08-05

成文日期:

2021-08-05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事故灾害类】慈溪市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事故分级
  1.6 响应分级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指挥机构
  2.2 办事机构
  2.3 咨询机构
  3 应急响应
  3.1 先期处置
  3.2 预案启动
  3.3 信息报告
  3.4 现场处置
  3.5 响应升级
  3.6 新闻发布
  3.7 响应结束
  4 后期处置
  4.1 善后处置
  4.2 事故调查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保障
  5.2 医疗卫生保障
  5.3 交通运输保障
  5.4 物资保障
  5.5 资金保障
  5.6 技术保障
  6 附则
  6.1 名词术语解释
  6.2 预案管理
  6.3 预案解释
  6.4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大发体育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机制,科学高效地调度综合救援力量,正确采用各种技战术,快速实施灭火救援行动,最大限度地避免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保障公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减小社会影响,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宁波市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及《慈溪市安全伤亡事故领导干部现场处置暂行规定》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内发生的,需要联合相关部门共同实施救援和处置的火灾事故。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损失。在处置火灾事故时,始终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和公共设施安全,把火灾损失降到最低。
  2.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按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业主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3.统一领导,协同作战。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履职尽责,密切协作,充分发挥社会灭火救援资源优势,协调有序地开展火灾扑救、人员救治、舆情管控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1.5 事故分级
  根据火灾事故严重程度、涉及范围等,划分为特别重大火灾事故(I级)、重大火灾事故(Ⅱ级)、较大火灾事故(III级)和一般火灾事故(Ⅳ级)。(详见附件)
  1.6 响应分级
  火灾事故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响应等级可根据火灾事故发展趋势调整。
  1.四级响应:发生一般火灾事故,由属地镇(街道)负责组织实施救援和处置,造成亡人或一定社会影响的,启动本预案。其中,发生1人以上死亡或者受伤(有生命危险,下同)事故的,属地镇(街道)、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应急管理部门分管负责人必须到现场;发生2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受伤事故的,属地镇(街道)、行业主管部门、市应急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和行业分管市领导必须到场;分管消防的市领导视情到场。
  2.三级响应:发生较大火灾事故,需要联合相关部门共同实施救援和处置的,启动本预案,并上报宁波市政府。其中,发生3人以上死亡或者5人以上受伤事故的,属地镇(街道)、行业主管部门、市应急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行业分管市领导和分管消防的市领导必须到场;市政府主要领导视情到场。
  3.二级、一级响应: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需要联合相关部门共同实施救援或需要跨区域增援的,启动本预案,上报宁波市政府,并在宁波市政府的具体指导下迅速实施应急处置。其中,发生重大以上事故或者10人以上受伤事故的,属地镇(街道)、行业主管部门、市应急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行业分管市领导、分管消防的市领导和市政府主要领导必须到场。
  2 组织指挥体系
  市火灾事故应急组织体系由指挥机构、办事机构和咨询机构组成。
  2.1 指挥机构
  发生一般(造成亡人或一定社会影响的)、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需要联合相关部门共同实施救援和处置的,成立市灭火救援总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总指挥部),作为全市灭火救援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上述火灾事故救援行动。
  2.1.1市总指挥部组成
  总 指 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市消防救援大队、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市公安局分管负责人(根据火灾事故严重程度、涉及范围和灭火救援行动的需要可适当增加相应副总指挥)。
  成员:市消防救援大队、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办)、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宁波生态环境局慈溪分局、宁波镇海海事处慈溪办事处、市气象局、市电信局、市供电公司、慈溪建设集团以及火灾事故发生地镇(街道)、功能园区等相关负责人。
  2.1.2市总指挥部职责
  (1)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火灾事故救援的指示精神,组织领导、指挥协调事故救援处置工作。
  (2)负责修订和启动本预案。
  (3)组织指导全市火灾事故灭火救援综合演练。
  (4)统一指挥全市一般(造成亡人或一定社会影响的)及以上火灾事故的灭火救援行动。
  (5)对救援行动作出决策,及时掌握现场情况变化,提出相应措施,适时调整作战方案和调配灭火应急救援力量,组织指挥协同作战。
  (6)指挥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救援,紧急指挥调度应急储备物资、装备、器材、交通工具及破拆机械等相关设施设备。
  (7)负责组建和调用市火灾事故处置专家组,辅助事故处置决策。
  (8)负责指导火灾事故调查、信息发布、舆情应对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9)报告事故和救援进展情况,视情请示宁波市政府,启动宁波市级重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2.1.3成员单位职责
  (1)市消防救援大队:承担市总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开展灭火救援专业培训,组织全市灭火救援演练;根据火灾事故发展及时提出预案启动建议;组织指挥灭火救援力量参与灭火救援,牵头组织火灾事故原因调查。
  (2)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办):指导新闻媒体做好动态报道,协调相关部门及时、准确发布现场情况、人员伤亡、灭火救援、应急救护和区域警戒等重要信息。
  (3)市经信局:组织协调灭火救援物资的生产,协助相关保障工作。
  (4)市公安局:负责现场警戒疏散,交通管制,维护火灾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的治安秩序;确认失联人员和伤亡人员身份,控制火灾事故有关责任人、嫌疑人,参与事故调查。
  (5)市财政局:负责市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经费保障及灭火演练经费保障。
  (6)市住建局:负责调取事故建筑的工程建设档案资料,联系设计、施工、监理行业专家到场协调处置,配合属地政府做好加固工作;负责燃气事故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
  (7)市交通局:负责调集应急救援的运输车辆,运送疏散撤离人员和运输救援物资;负责调用特种转运车辆;配合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8)市卫生健康局:负责火灾事故现场伤病员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治工作。
  (9)市应急管理局:负责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综合协调、指导工作;负责调度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救援,协调重要应急物资调拨和紧急配送,协助当地政府做好人员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补助工作;依法参与涉及安全生产的一般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相关工作。
  (10)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评估火灾事故现场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安全风险,提出处置方案,参与事故处置和调查。
  (11)宁波生态环境局慈溪分局:负责对事故现场及周边大气、土壤、水体等应急监测,及时提供监测分析数据,指导协助当地政府做好环境污染处置工作;负责事故引起的环境污染事件调查处理。
  (12)宁波镇海海事处慈溪办事处:负责组织协调水上搜寻、救助工作。
  (13)市气象局:负责事故现场的气象监测预报,为灭火救援行动提供气象服务和专家咨询。
  (14)市电信局:协调移动、电信、联通等运营公司做好应急通信保障,确保通讯和网络畅通。
  (15)慈溪供电公司:负责切断火灾事故现场供电电源,保障现场救援用电和应急照明。
  (16)慈溪建设集团:负责公共供水范围内正常供水压力保障,做好事故现场损坏公共管网的修复工作;指导火灾事故现场废弃消费用水的排放;做好火灾现场公共供水设施和重要公共水工程的调度工作。
  其他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灭火救援行动需要,在市总指挥部的组织指挥下,积极主动做好相关工作。
  2.1.4现场指挥部组成和主要职责
  现场指挥部是市总指挥部派至事故现场的遂行指挥机构,现场指挥部的指挥长由市总指挥部总指挥指定,现场指挥部成员由市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有关人员组成。
  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现场指挥部在市总指挥部领导下,具体负责指挥协调事故现场的灭火救援行动。
  (1)制定具体行动方案,及时掌握现场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灭火救援方案和力量,做出决策,下达指令。
  (2)统一指挥协调各检查督促灭火救援任务的完成。
  (3)做好现场安全评估和安全管控。
  (4)保持与市总指挥部的通信联络,及时报告灭火救援行动进展、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等情况。
  现场指挥部根据火灾事故严重程度、涉及范围和灭火行动的需要依托各成员单位成立灭火救援组、技术指导组、警戒疏散组、医疗救护组、物资保障组、新闻宣传与舆情应对组、事故调查组、善后处理组等,对灭火救援行动进行分工、督促、落实。
  2.2 办事机构
  市总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消防救援大队,作为市总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综合协调和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兼任,副主任由市消防救援大队浒山消防救援站站长担任,成员由市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责任科室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
  1.科学分析本市火灾事故特点、规律,督促各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应急救援各项准备工作。
  2.制定全市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方案。
  3.动态掌握火灾信息,科学处置,及时向市总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并上报信息。
  4.完成市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3 咨询机构
  咨询机构的相关工作由市专家组具体负责,市专家组由灭火救援、安全生产、危险化学品、石油化工、特种设备、建构筑物等领域有专业技术特长人员组成,人员名单由市消防救援大队、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气象局等部门提供。
  主要职责:
  1.为灭火救援处置行动提供决策建议和技术支持。
  2.对灭火救援准备中的重大技术问题进行分析会商,开展专题研究,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
  3.识别灭火救援处置中的安全风险,提出规避风险的措施。
  (4)应邀参与事故处置和调查。
  3 应急响应
  3.1 先期处置
  火灾事故发生后,属地镇(街道)应立即按照本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履行职责,指挥消防、公安、应急管理、卫生等部门、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应急救援力量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尽可能控制火灾蔓延、扩大,严防次生灾害的发生,迅速抢救受伤和受困人员,减小社会影响。
  3.2 预案启动
  根据事故的性质及发展趋势,当事故超出属地镇(街道)灭火救援处置能力,或事故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险情较大,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属地镇(街道)提出请求,或市总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的,经市总指挥部总指挥同意,启动本预案。
  由110社会应急联动指挥中心通知各有关部门立即赶赴现场。市总指挥部视情召开由相关成员单位和市专家组参加的紧急会商,研究部署灭火救援处置工作。市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灭火救援处置。
  3.3 信息报告
  要建立完善的火灾事故通报制度,火灾事故发生后,要确保第一时间通知相关部门。火灾事故有重大敏感情形的,市镇两级可相应提高到场领导层级。
  对于较大以上火灾事故,市总指挥部应及时地将火灾事故基本情况上报市委市政府,并根据火灾事故发展态势和处置进展进行续报。属生产经营性火灾的,同步报送市应急管理部门。
  3.4 现场处置
  现场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事故现场的所有应急救援人员必须服从指挥长的统一指挥,积极主动开展灭火救援行动。
  1.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市公安局、交通局等部门根据事故危害范围和救援行动需要,划定警戒区,实施人员、交通等相关管制措施。
  2.人员物资疏散。属地镇(街道)和事故单位将所有可能受到威胁的人员转移到安全区域,并对重要物资采取安全保护或者转移措施。
  3.现场灭火救援。市消防救援大队积极抢救人员生命的同时,根据现场情况,实施灭火、排烟、破拆等现场作业,快速消灭火灾。
  4.伤员医疗救护。市卫生健康局对伤病员进行紧急救治,并组织医疗机构对事故伤病人员的紧急医疗救护、卫生防疫和登记工作,必要时,及时协调有关专家、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增援。
  5.环境污染处置。宁波生态环境局慈溪分局要组织对事故现场及周边的大气、土壤、水体等环境进行应急监测,测定危险物质的成分、浓度和污染区域范围及程度,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会同相关部门提出环境污染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3.5 响应升级
  当事故已经或可能造成其他突发事件时,现场指挥部应及时报告市总指挥部总指挥,由总指挥请示市长,启动市级相关专项预案。
  当事故危害已经或可能波及周边县市(区)安全时,市总指挥部应及时报告市委市政府,由市政府立即通报周边县市(区)政府。
  当事故危害已经或可能超出本级政府灭火救援处置能力时,市政府应立即报告宁波市委市政府,请求应急支援。
  3.6 新闻发布
  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坚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和“快报事实、慎报原因”的要求,在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办)的指导下,市消防救援大队会同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按照“依法处置、舆论引导、社会面管控”三同步原则,把握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的时、度、效,组织实施新闻发布。信息发布由市总指挥部办公室提出,报总指挥审批。具体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相关规定执行。
  3.7 响应结束
  火灾已扑灭、现场处置行动结束,由现场指挥部提出建议,经市总指挥部批准,应急响应结束。
  救援处置参与单位在市总指挥部或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办理工作交接后有序撤离。如有必要,事故现场和受影响区域由有关部门继续进行监护,直至恢复正常状态。
  4 后期处置
  4.1 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工作由属地镇(街道)负责,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提供必要的支持。对救援中伤亡的人员及时给予救治和抚恤;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为烈士;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规定给予补助、补偿;指导保险公司做好事故理赔工作。
  4.2 事故调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应迅速成立事故调查组,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对事故中暴露出来的有关问题,事发地政府、参与事故处置的有关部门应当提出整改措施,尽快消除隐患,防止事故重复发生。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保障
  市电信局根据灾情等级和实战需求,及时启动通信保障预案,调度通信保障队伍、物资等资源,组织实施通信保障工作。
  5.2 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健康局要加强应急救援医疗服务网络建设,确定相关应急救援医院,配备必要的医疗物资器材,并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制定医疗卫生设备、物资调度方案。
  5.3 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局牵头,市公安局、属地镇(街道)配合,根据各自职责和救援需要,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确保救灾物资、装备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5.4 物资保障
  各属地镇(街道)及其有关部门应加强应急救援物资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调运、运输等运行机制,明确任务分工、联络方式以及应急设备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保证应急状态下迅速调动至现场。如在数量上不足或质量过期要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5.5 资金保障
  火灾事故应急准备和救援行动所需资金由市消防救援大队提出预算,经市财政局审核后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处置较大以上火灾事故所需财政负担经费,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5.6 技术保障
  市科技局配合市消防救援大队的消防技术和装备研制开发工作,不断改进技术装备,适应灭火救援行动的需要。
  市消防救援大队、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要通力合作,优化市专家组成员配置,为灭火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6 附则
  6.1 名词术语解释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6.2 预案管理
  预案实施后,市消防救援大队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预案,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订、修订相应的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和操作手册,每年至少组织1次综合灭火救援演练,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不断充实和完善预案。
  6.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解释。
  6.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火灾事故分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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