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282768511377N/2022-155164

发布机构:

市应急管理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应急预案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应急管理

发布日期:

2022-04-02

成文日期:

2022-04-02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自然灾害类】慈溪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灾害分级
  2 主要任务
  2.1  组织灭火行动
  2.2  解救疏散人员
  2.3  保护重要目标
  2.4  转移重要物资
  2.5  维护社会稳定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
  3.2  成员单位任务分工
  3.3  扑救指挥
  3.4  专家组
  3.5  市森防指火场前线指挥部组成及任务分工
  4 处置力量
  4.1  力量编成
  4.2  力量调动
  5 预警和信息报告
  5.1  监测
  5.2  预警
  5.3  信息报告
  6 应急响应
  6.1  早期处理
  6.2  分级响应
  6.3  响应措施
  6.4  市森防指应对工作
  7 综合保障
  7.1  输送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资金保障
  8 后期处置
  8.1  火灾调查评估
  8.2  约谈整改
  8.3  责任追究
  8.4  工作总结
  8.5  褒扬激励
  9 附则
  9.1  预案演练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9.3  预案解释
  9.4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和全面做好森林防灭火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预防为主、防救结合、高效扑救、安全第一的方针,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依法科学有力有序有效处置森林火灾,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为推动慈溪加快打造现代化区域性中心城市、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先锋市创造良好环境。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国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浙江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宁波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慈溪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慈溪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森林火灾的应对工作,及相邻区县(市)发生的可能对大发体育造成较大影响的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预防为主、常备不懈,以人为本、科学扑救的原则,实行党委领导下行政首长负责制。森林火灾发生后,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立即按照任务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把安全扑救作为基本原则贯穿始终,把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科学指挥、精准扑救、突出重点,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
  1.5 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4个等级,具体分级标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2 主要任务
  2.1 组织灭火行动
  科学运用各种手段扑打明火、开挖(设置)防火隔离带、清理火线、看守火场,严防次生灾害发生。
  2.2 解救疏散人员
  组织解救、转移、疏散受威胁群众,及时妥善安置并开展必要的医疗救治。
  2.3 保护重要目标
  保护民生和重要军事目标并确保重大危险源安全。
  2.4 转移重要物资
  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
  2.5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森林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工作,严密防范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重点目标守卫和治安巡逻,维护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秩序稳定。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森防指)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森林防灭火工作。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总指挥,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主要负责人和市公安局、市人武部分管负责人担任副总指挥。市森防指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森防指办)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在处置森林火灾时,承担市森防指综合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公安局等单位派员实行集中办公,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强化部门联动,做到高效协同,增加工作合力。
  涉林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应当设立森林防灭火指挥所,市、镇(街道)两级指挥部(所)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灭火工作。
  3.2 成员单位任务分工
  市应急管理局协助市委、市政府组织一般、较大以上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负责综合指导各镇(街道)和相关部门的森林火灾防控工作,开展森林火灾综合监测预警工作、组织指导协调森林火灾的扑救及应急救援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履行森林防火工作行业管理责任,具体负责森林火灾预防相关工作,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日常检查、宣传教育、防火设施建设等,同时负责森林火情早期处置相关工作。市公安局负责开展火案侦破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违规用火处罚工作,组织对森林火灾可能造成的重大社会治安和稳定问题进行预判,协同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处置工作;做好火场警戒、交通疏导等;落实上级关于森林公安任务分工“一条不增、一条不减”,原职能保持不变的工作要求,业务上接受林业部门指导。市森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落实责任。
  3.3 扑救指挥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事发地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同一行政区域内同时发生3起以上森林火灾,由上一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指挥。跨镇(街道)界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早期火情由相关镇(街道)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分别指挥,应急响应启动后由市森防指直接指挥。跨区县(市)界较大森林火灾及相邻区县(市)发生的可能对大发体育造成较大影响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市森防指指挥,并建立县际间沟通协调机制。特殊情况,受宁波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统一指挥。
  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需要,在森林火灾现场设立前线指挥部,由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总指挥长,指挥部可下设调度指挥组、综合保障组、火案查处组、火情观察组和社会治安组等工作组,重视发挥专家作用。
  有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加的,最高指挥员进入指挥部,参与决策和现场组织指挥;根据任务变化和救援力量规模,相应提高指挥等级。参加前方扑火的单位和个人要服从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对应接受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统一领导,部队行动按照军队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组织实施。
  3.4 专家组
  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成立本级专家组,对森林火灾预防、科学灭火组织指挥、力量调动使用、灭火措施、火灾调查评估规划等提出咨询意见。
  3.5 市森防指火场前线指挥部组成及任务分工
  市森防指根据需要设立火场前线指挥部,由市森防指领导和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下设相应的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任务分工如下:
  1.综合协调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人武部、市发改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局、市气象局、市电信局、武警慈溪中队等单位参加。主要职责:传达贯彻上级和市委、市政府指示要求;密切跟踪汇总森林火灾和扑救进展,及时向宁波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和市委、市政府报告,并通报市森防指各成员单位;综合协调内部日常事务,督办重要工作。
  2.抢险救援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人武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消防救援大队、武警慈溪中队等单位参加。主要职责:指导灾区制定现场抢险救援方案和组织实施工作;根据灾情变化,适时提出调整抢险救援力量的建议;协调调度防灭火队伍和物资参加抢险救援救灾;指导社会救援力量参与抢险救援;组织协调现场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3.医疗救治组。由市卫生健康局牵头,相关单位参加。主要职责:组织指导灾区医疗救助和卫生防疫工作;统筹协调医疗救护队伍和医疗器械、药品支援灾区;组织指导灾区做好伤亡统计和转运救治伤员;指导灾区、安置点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情的暴发流行。
  4.火灾监测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气象局等单位和专家组成员参加。主要职责:组织森林火灾风险监测,指导次生衍生灾害防范;调度相关技术力量和设备,监视林火发展;指导灾害防御、灾害隐患的监测预警和隐患排查工作。
  5.通信保障组。由市电信局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单位参加。主要职责:协调做好扑救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通信保障;指导电信运营企业修复受损公网通信设施,恢复灾区通信。
  6.交通保障组。由市交通局、市公安局牵头,市应急管理局等单位参加。主要职责:统筹协调做好扑火力量赴灾区和撤离时的交通保障工作;指导灾区道路抢通抢修;协调抢险救灾物资、救援装备以及基本生活物资等交通应急通行保障。
  7.灾情评估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等单位参加。主要职责:指导开展灾情调查和灾时跟踪评估,为抢险救灾决策提供信息支持;组织灾害评估,参与制定救援救灾方案。
  8.群众生活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发改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等单位参加。主要职责:制定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统筹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指导灾区油、电、气等重要基础设施的抢修;指导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过渡期生活救助和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等工作。
  9.社会治安组。由市公安局牵头,相关单位参加。主要职责:做好有关森林火灾违法犯罪案件查处工作;指导协助灾区加强现场管控和治安管理工作;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群体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协调做好前线指挥部的安全保卫工作。
  10.宣传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相关单位参加。主要职责:统筹新闻宣传报道工作;指导做好现场发布、舆情监测、扑火救灾宣传等工作,加强舆情管控;指导做好科普宣传等。
  4  处置力量
  4.1  力量编成
  扑救森林火灾以地方专业、半专业森林防灭火队伍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应急航空救援队伍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解放军、武警部队等支援力量为辅,社会应急力量为补充。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林场职工、机关干部及当地群众等力量协助做好扑救工作。
  在重点加强地方专业、半专业森林防灭火队伍建设的同时,重视应急和社会森林防灭火队伍建设,保证有足够的扑火梯队。
  4.2 力量调动
  根据森林火灾应对需要,应首先调动属地扑火力量,邻近力量作为增援力量。
  1.跨镇(街道)际调动地方专业、半专业防灭火队伍增援扑火时,由市森防指统筹协调,由调出镇(街道)森防指组织实施,调入镇(街道)负责对接及相关保障。
  2.需要调动周边区县(市)专业防灭火队伍增援扑火时,由市应急管理局向宁波市应急管理局提出申请,按有关规定和权限逐级报批。
  3.需要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扑火时,由市森防指向市人武部或武警慈溪中队提出用兵需求。
  5 预警和信息报告
  5.1 监测
  建立统一的智慧森林防灭火预警指挥平台,加强森林火灾预警感知终端设备建设,充分利用国家卫星林火监测系统和省静止卫星林火监测系统提供的热点监测图像及监测报告,构建航空航天、视频监控与地面巡护“三位一体”的林火监测体系,到2025年,实现全市森林火灾监测覆盖率达到95%。
  5.2 预警
  5.2.1 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火险等级、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按照有关标准,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5.2.2 预警发布
  市森防指办应根据全市的防火形势,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加强会商,研判森林火险形势,制作森林火险预警信息,通过宁波市应急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发送到各镇(街道)森防指和市森防指各成员单位并提出工作要求,必要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向涉险区域相关单位和公众发布。各镇(街道)森防指和市森防指各成员单位应及时回复工作落实情况。
  5.2.3 预警响应
  蓝色预警发布后,涉林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应密切关注天气等情况及森林火险预警变化,注意卫星林火监测热点检查反馈情况。
  黄色预警发布后,涉林镇(街道)及有关部门要加强森林防灭火巡护和瞭望监测,做好预警信息和森林防灭火宣传工作,加强火源管理,落实防火装备、物资等各项扑火准备,当地专业、半专业森林防灭火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橙色预警发布后,涉林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在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适时开展森林防火工作督导检查,加大巡山护林力度,严格管控野外火源,在重点区域设卡布点,禁止携带火种上山,做好物资调拨准备。气象部门提供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等信息,启动人工增雨作业工作机制并择机实施。
  红色预警发布后,市人民政府视情发布禁火令,禁止林区一切野外用火。加大预警信息播报频度,在进山入林主要路口设卡布点,对重要地区或者重点林区严防死守。根据气象条件,指导督促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当地专业、半专业防灭火队伍靠前驻防。各级森防指适时派出检查组,对红色预警地区的森林防火工作进行蹲点督导检查。
  5.3 信息报告
  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按照“有火必报”原则,及时、准确、逐级、规范报告森林火灾信息,市政府应当公布森林火警电话,指定受理机构。出现以下火情之一时,镇(街道)森林防灭火指挥所应立即报告市森防指办公室,同时通报市森防指相关部门:
  1.发生在镇(街道)界附近的森林火灾;
  2.过火森林面积超过15亩的森林火灾;
  3.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安全的森林火灾;
  4.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5.需要市森防指协调扑救的其他森林火灾。
  出现下列重要火情之一时,市森防指办公室应立即向宁波市森防指和市委、市政府报告,并及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1.受害森林面积超过50亩的森林火灾;
  2.造成1人以上重伤或死亡的森林火灾;
  3.严重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安全的森林火灾;
  4.6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5.区县(市)际交界地区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及需要宁波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协调扑救的森林火灾;
  6.其他需要报告的森林火灾。
  6 应急响应
  6.1 早期处理
  林业主管部门、森林经营单位和镇(街道)履行所辖行政区域早期火情处理职责。发现火情后,森林经营单位、镇(街道) 应立即向市林业主管部门和森防指办报告,并立即采取积极处理措施。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早期火情处置的指导,加强护林员和半专业防灭火队伍的建设,做到打早、打小、打了。
  6.2 分级响应
  火灾发生后,由当地政府组织进行早期处置。预判可能发生一般、较大森林火灾,由市森防指为主组织处置;预判可能发生重大以上森林火灾,及时报告宁波市森防指,由宁波市森防指为主组织处置;必要时,应及时提高响应级别。
  6.3 响应措施
  火灾发生后,要先研判气象、地形、环境等情况及是否威胁人员密集居住地和重要危险设施,科学组织施救。
  6.3.1 扑救火灾
  根据需要就近组织专业、半专业防灭火队伍、应急航空救援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等赶赴现场处置,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起阶段。必要时,组织协调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等支援力量参与扑救。
  各扑火力量在火场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按照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在确保扑火人员安全情况下,迅速有序开展扑救工作,严防各类次生灾害发生。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植被、地理环境、气象条件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宿营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加强火场管理,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变化,提前预设紧急避险措施,确保各类扑火人员安全。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火工作。
  6.3.2 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果断地采取有效阻火措施,依照紧急疏散预案,明确安全撤离路线,及时有序疏散居民和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住处、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必要的医疗保障。
  6.3.3 救治伤员
  组织医护人员和救护车辆在扑救现场待命,若有伤病员迅速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者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6.3.4 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设备、民爆器材仓库、油气管道、铁路线路等重要目标物和影响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的重要设施场所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队伍,在专业人员指导并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全力消除威胁,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确保目标安全。
  6.3.5 维护社会治安
  维护交通秩序,加强火灾影响区域的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6.3.6 发布信息
  坚持及时、准确、全面、依法的原则,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官方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方式、途径,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发布内容包括起火原因、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
  6.3.7 火场清理
  森林火灾明火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汽后,留守队员方可撤离。原则上,参与增援的防灭火力量不担负后续清理和看守火场任务。
  6.3.8 应急结束
  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3.9 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褒扬。
  6.4 市森防指应对工作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市森防指应对工作设定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并通知相关镇(街道)根据响应等级落实相应措施。
  6.4.1 Ⅳ级响应
  6.4.1.1 启动条件
  ①发生森林火灾,过火面积超过50亩;
  ②连续燃烧超过2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火灾;
  ③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的森林火灾;
  ④同一镇级行政区域同时发生3起以上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市森防指办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市森防指办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6.4.1.2 响应措施
  ①市森防指办进入应急状态,及时掌握火情信息,研判火灾发展态势,视情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
  ②加强对森林火灾扑救的协调和指导工作,视情调派综合森林火灾应急救援队支援扑救。
  ③视情发布高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6.4.2 Ⅲ级响应
  6.4.2.1 启动条件
  ①发生森林火灾,过火面积超过250亩;
  ②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且明火6小时仍未扑灭的森林火灾;
  ③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重伤的森林火灾;
  ④同时发生2起以上具有危险性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市森防指办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市森防指副总指挥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6.4.2.2 响应措施
  ①在Ⅳ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市森防指办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②根据镇(街道)级指挥所的支援请求,由市森防指调派综合森林火灾应急救援队支援扑救;必要时协调其他镇(街道)森防指派出半专业森林防灭火队伍支援扑救;
  ③市森防指办及时向市气象局通报火场位置、火场范围和火场蔓延趋势等信息,市气象局提供火场天气实况和火场天气预报等信息,启动人工增雨扑火作业工作机制并择机实施;
  ④指导做好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
  ⑤视情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媒体做好报道。
  6.4.3 Ⅱ级响应
  6.4.3.1 启动条件
  ①过火面积超过500亩;
  ②发生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森林火灾仍未扑灭的;
  ③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且明火12小时仍未扑灭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市森防指办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提出建议,由市森防指总指挥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6.4.3.2 响应措施
  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措施:
  ①市森防指视情启动预案,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火情会商,分析火险形势,研究扑救措施及保障工作;
  ②根据需要增派其他专业、半专业防扑火队伍支援;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应急防灭火队伍参加扑救工作;
  ③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
  ④根据需要协调做好扑火物资调拨运输、卫生应急队伍增援等工作;
  ⑤协调市级媒体加强扑火救灾宣传报道;
  ⑥根据实际需要,向宁波市森防指请求支援。
  6.4.4 Ⅰ级响应
  6.4.4.1 启动条件
  ①过火面积1000亩以上的森林火灾;
  ②发生3人以上死亡或10人以上重伤,森林火灾仍未扑灭的;
  ③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24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④市级扑救力量已不足,不能有效控制火势蔓延。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市森防指办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由市森防指向市政府提出建议,由市森防指总指挥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必要时,由市政府直接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6.4.4.2 响应措施
  市森防指组织各成员单位依托市应急管理局应急指挥场所全要素运行,由市森防指总指挥或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人统一指挥调度;在火场设市森防指火场前线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抢险救援、医疗救治、火灾监测、通信保障、交通保障、社会治安、宣传报道等工作组;市森防指总指挥根据需要率工作组赴一线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主要随行部门为副总指挥单位,其他随行部门根据火灾扑救需求确定。同时采取以下措施:
  ①组织火灾发生地的镇(街道)党委和政府开展抢险救援救灾工作;
  ②增调专业、半专业防灭火队伍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等参加火灾扑救工作;向宁波市应急管理局申请增调其他区县(市)的专业扑火队伍、扑火装备及物资等支援;
  ③调派卫生应急队伍加强伤员救治,安排生活救助物资,协调实施转移受威胁群众;
  ④指导协助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及救援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畅通;
  ⑤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防止次生灾害发生;
  ⑥进一步加强气象服务,根据天气条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⑦建立新闻发布和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定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媒体做好报道,加强舆论引导工作;
  ⑧按照宁波市森防指派出的工作组要求,落实相应的保障工作。
  6.4.5 启动条件调整
  根据森林火灾发生的地区、时间敏感程度,受害森林资源损失程度以及经济、社会影响程度,可酌情调整慈溪市森林火灾应急响应等级的启动条件。
  6.4.6 响应终止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由市森防指办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并通知市森防指成员单位及相关镇(街道)。
  7 综合保障
  7.1 输送保障
  增援扑火力量及携行装备的运输以公路输送方式为主,由交通部门负责开通应急救援“绿色通道”,公安部门加强现场的交通管制,确保应急物资和人员及时安全运达。
  7.2 物资保障
  市发改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相关部门将森林火灾应急物资纳入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加快推进应急物资保障信息平台建设和信息共享。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本地森林防灭火工作需要,建立本级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装备和物资,并及时进行维护和更新,确保各类机具装备性能良好。
  发生森林火灾时,先动用当地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不足时,上一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有权紧急调用下一级的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
  应急食品、药品及其他后勤物资,由当地政府统一组织协调提供保障。
  7.3 资金保障
  市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森林防灭火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森林防灭火工作所需。对一般、较大以上森林火灾等应急所需财政经费,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给予保障。
  专业和半专业防灭火队伍扑救本地、本单位森林火灾的费用,由组建单位承担;跨区域、跨单位扑救的,扑救费用由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支付。
  8 后期处置
  8.1 火灾调查评估
  由应急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公安、自然资源规划等相关部门、属地政府参加的调查评估组,及时对受害森林面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对森林火灾原因调查取证,依法严惩火灾肇事者,并按要求建立火灾档案。一般森林火灾由市级负责,较大森林火灾由宁波市级负责,重大森林火灾由省级负责。跨行政区域的森林火灾评估,由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协调。必要时,上一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可发督办函督导落实或者提级开展调查评估。
  8.2 约谈整改
  对森林防灭火工作不力,导致人为火灾多发频发的镇(街道),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约谈该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必要时,市森防指及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可直接组织约谈。
  8.3 责任追究
  对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责任不落实、发现隐患不作为、发生事故隐瞒不报、处置不得力等失职渎职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经营主体责任、火源管理责任和组织扑救责任。
  8.4 工作总结
  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要及时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市森防指向市政府和宁波市森防指上报较大火灾扑救工作总结。
  8.5 褒扬激励
  根据有关规定,对森林防灭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褒扬激励;对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9 附则
  9.1 预案演练
  市森防指办会同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每年不少于一次。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市森防指办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学习、宣传和培训,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各涉林镇(街道)及市级有关部门应依据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并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形成上下衔接、横向协同的预案体系。
  9.3 预案解释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9.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慈溪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慈政办发〔2014〕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