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282768511377N/2022-162081
市应急管理局
主动公开
应急预案
综合政务/应急管理
2022-07-22
2022-07-22
面向社会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和职责
2.1 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2.2 现场指挥部
2.3 镇(街道)应急责任
3 预防预警与风险防控
3.1 预防与监测
3.2 等级预报预警及响应措施
3.3 等级预报预警响应
3.4 风险识别管控
4 突发地质灾害分级
4.1 一般突发地质灾害
4.2 较大突发地质灾害
4.3 重大突发地质灾害
4.4 特别重大突发地质灾害
5 应急处置
5.1 信息报告
5.2 先期处置
5.3 应急响应
5.4 现场处置
5.5 响应变更和结束
5.6 应急信息发布
6 后期处置
6.1 调查评估
6.2 恢复重建
6.3 奖励与责任追究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与装备保障
7.2 资金保障
7.3 物资保障与避灾场所
7.4 技术保障
7.5 通信与信息保障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编制与实施管理
8.2 预案宣传、培训与演练
8.3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做好突发地质灾害防范和处置工作,提高突发地质灾害应急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浙江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宁波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慈溪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因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突发地质灾害防范与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作为全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统一指挥、部署和协调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2.1.1 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组成及主要职责
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人武部、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办)、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广旅体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综合执法局、市气象局、武警慈溪中队、市消防救援大队、慈溪供电公司等相关负责人组成。可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增加其他市级相关单位为成员单位。
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与市委、市政府有关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指示精神;组织指挥和协调突发地质灾害的应对工作,决定启动本预案和按程序结束应急响应;督促指导镇(街道)及市级相关单位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2.1.2 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及主要职责
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分管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联络员组成。
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向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和按程序结束应急响应的建议;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汇报灾情、应急处置和救援进展情况;提出应急处置、救援方案和措施建议,贯彻各级应急指挥部指示和部署;组织有关镇(街道)、单位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评估灾害损失及影响;组织应急救援新闻发布;负责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
2.1.3 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市人武部:负责组织民兵并协调相关部队参与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行动,协助转移危险区域群众。
(2)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办):负责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和处置中的舆论引导、管控、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
(3)市经信局:负责组织协调各运营企业开展现场通信保障和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各运营企业及时发布突发地质灾害预警信息。
(4)市教育局:指导灾区学校疏散转移受灾害威胁区域师生;指导恢复教育秩序,修复受损毁校舍,调配教学资源,协助解决灾区学生就学等灾后恢复工作;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知识进校园工作。
(5)市公安局:组织参与抢险救灾工作,维持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组织实施灾区道路交通管制和疏导;协助镇(街道)转移危险区域群众。
(6)市民政局:负责指导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协助保障灾后生活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需求。
(7)市财政局:负责专项防治、应急与救灾工作经费保障和监督,接收分配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和各类支援资金。
(8)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组织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工作,派遣专业技术队伍参与现场救援,提供受灾区域测绘成果资料和地理信息服务,开展卫星导航定位、遥感信息获取和灾区地图制作,参与灾情评估分析和提供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技术报告,开展因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林业资源损害调查、评估和恢复工作。
(9)市住建局:负责指导开展灾区危房调查评估,指导灾后建设项目和设施建设及灾后恢复,指导协调受损毁的供气等设备设施抢险恢复工作。
(10)市交通局:负责组织抢修因灾损坏的交通设施,协调调度应急救援保障车辆,配合公安部门实施公路交通管制。
(11)市水利局:负责指导开展因突发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处置工作,组织水利工程险情排查和受损毁水利工程修复,协助处理堰塞湖险情,做好雨情、水情监测工作。
(12)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灾区农业生产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工作,组织开展灾区动植物疫情监测和控制,配合做好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小区项目工作。
(13)市文广旅体局:监督旅行社按照相关部门要求,做好对团队游客的地质灾害风险预警和提示;指导旅行社配合受灾镇(街道)或相关部门做好团队游客疏散撤离;协助处理涉外旅游团队应急救灾工作。
(14)市卫生健康局:负责指导灾区医疗救援、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受灾人员的心理援助工作。
(15)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全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组织指挥、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工作;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报预警所需地震资料信息,对与突发地质灾害有关的地震进行监测和趋势预测;承担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16)市综合执法局:负责城市道路沿线地质灾害的巡查,组织协调城市道路地质灾害的抢险救援工作。
(17)市气象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报预警所需气象资料信息,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报预警工作,对灾区的气象条件进行监测预报。
(18)武警慈溪中队: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参与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行动,协助转移危险区域群众、维护灾区社会秩序。
(19)市消防救援大队:组织消防救援队伍参与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行动,积极做好人员搜救、被困人员转移等工作。
(20)慈溪供电公司:负责开展电网恢复和电力设施抢修工作,恢复灾区生产和生活用电,为地质灾害抢险救援提供电力保障。
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气象局等部门负责将可能引发次生地质灾害的其他突发事件信息通报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成员单位。
2.2 现场指挥部
发生突发地质灾害后,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在抢险救援现场设立现场指挥部。
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和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设立相关工作组,做好抢险救援、转移安置、监测预警、调查评估、医疗救治、后勤保障、新闻宣传等工作。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指定,各专项工作组组长由现场指挥部指挥长指定。
1.抢险救援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交通局、市人武部、武警慈溪中队、市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单位)和事发地镇(街道)负责人组成,负责抢险救援和应急排险工作。
2.转移安置组:由事发地镇(街道)牵头,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组成,负责灾区群众的转移、临时安置等工作。
3.监测预警和调查评估组(专家组):由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牵头,市水利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气象局等部门(单位)和事发地镇(街道)负责人及有关专家组成,负责现场应急调查、监测预警、风险评估、研判会商和提出应急处置对策建议等工作。
4.医疗救治组:由市卫生健康局牵头,市民政局和事发地镇(街道)负责人组成,负责医疗卫生救援和遇难人员善后工作。
5.后勤保障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经信局、慈溪供电公司等单位和事发地镇(街道)负责人组成,负责后勤保障工作。
6.新闻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办)牵头,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和事发地镇(街道)负责人组成,负责信息发布、舆情收集、舆论引导等工作。
2.3 镇(街道)应急责任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辖区内地质灾害的预防和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协调村、社区等基层自治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自救互救工作。
3 预防预警与风险防控
3.1 预防与监测
3.1.1 编制地质灾害隐患点、风险防范区应急预案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针对当地已查明的地质灾害隐患点、重点风险防范区编制应急预案,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将防灾明白卡、避险明白卡发放到防灾、监测责任人和受威胁区域的人员手中。
3.1.2 加强监测预警能力建设
各镇(街道)及相关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建设,推广普适型专业监测设备,加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员队伍建设,加大数据共享力度,建立健全地质灾害基础信息数据库,提升地质灾害早期识别和预报预警能力,及时发布区域突发地质灾害气象风险等级“五色图”。自然资源规划、交通、水利、气象等部门要在受地质灾害威胁严重的人口密集区、公路铁路沿线及矿山等重点地段,建立气象、水文和地质灾害专业监测点。
3.1.3 开展地质灾害排查和巡查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要会同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隐患点、风险防范区定期专业调查与日常排查、巡查工作,及时更新风险调查成果,摸清地质灾害风险隐患,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风险监测和防范,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
3.2 等级预报预警及响应措施
3.2.1 信息收集与分析
自然资源规划、气象等部门要及时收集、整理与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开展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对未来可能发展趋势及影响作出评估,提出预防或应急措施建议。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
3.2.2 预报预警分级
自然资源规划、气象等部门要科学设定地质灾害预报预警指标,研判突发地质灾害发生的可能性高低,对可能发生突发地质灾害相关区域及时进行预报预警。预报预警级别从低到高分为蓝色预警(灾害发生的可能性一般)、黄色预警(灾害发生的可能性较高)、橙色预警(灾害发生的可能性高)、红色预警(灾害发生的可能性很高)。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各灾种风险预报预警情况发布综合预警。
3.2.3 信息发布
自然资源规划、应急管理、气象等部门要建立应急会商和协调机制,联合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报预警工作。预报预警结果及时报告本级政府,并通过突发事件预报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广播、电视、报刊、网站、手机客户端、“安全码”应用、短信、电子显示屏等,向公众、相关地区发布。预报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和等级等内容。
3.3 等级预报预警响应
预报预警信息发布后,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采取响应措施(蓝色预警等级不发布信息,各地根据地质灾害气象风险情况做好防范工作)。预警区域内的各镇(街道)及村(社区)应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隐患点、风险防范区的防灾、监测责任人和危险区域内的人员,并采取相应预警措施。各镇(街道)、有关单位和人员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工作。
3.3.1 黄色预警响应
应急管理、自然资源规划、水利等部门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加大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报预警密度;开展会商,研判地质灾害发展趋势;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地质灾害预防工作;开展预报预警区域地质灾害隐患点、风险防范区的巡查与监测;做好地质灾害预防工作情况的每日统计、分析和报告。
3.3.2 橙色预警响应
在黄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滚动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报预警;加强短时预警;必要时,各镇(街道)组织做好地质灾害隐患点、风险防范区的人员转移等应急工作;市地质灾害专家组与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做好待命准备。
3.3.3 红色预警响应
在黄色、橙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各镇(街道)要做好地质灾害隐患点、风险防范区等受灾害威胁区域的人员转移等应急工作;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视情派遣市地质灾害专家组与应急抢险救援队伍进驻预警区域。
3.4 风险识别管控
3.4.1 风险识别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气象局根据需要及时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风险会商研判,向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研判结果,提出响应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和有关镇(街道)会商研究,识别和研判可能发生的地质灾害风险。
3.4.2 风险提示
在灾害性天气来临之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分析地质灾害隐患风险,划定风险类型、风险等级和风险区域,形成风险识别图,列出风险清单,提出管控要求,报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并及时印发各镇(街道)和相关部门。
3.4.3 风险管控
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根据风险提示单和地质灾害“安全码”,逐项落实管控措施,形成风险管控表,并报上级相关部门;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负责督促地方落实管控措施,公安、交通部门负责提供交通管控信息,有关工程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地质灾害风险管控。
4 突发地质灾害分级
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程度,突发地质灾害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四个级别。
4.1 一般突发地质灾害
因灾造成死亡人数在3人以下(以下不含本数,下同),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4.2 较大突发地质灾害
因灾造成死亡人数在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4.3 重大突发地质灾害
因灾造成死亡人数在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4.4 特别重大突发地质灾害
因灾造成死亡人数在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5 应急处置
5.1 信息报告
5.1.1 报告流程及时限
发现或接报突发地质灾害事件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立即向当地基层自治组织和群众示警,同时向上级政府及应急管理、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报告。当发生有人员伤亡的地质灾害时,市应急管理局和市自然资源规划局接到报告后立即报告市政府,同时分别报告宁波市应急管理局和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造成3人以上死亡的突发地质灾害事件,事发地镇(街道)、应急管理、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应采取一切措施尽快掌握基本情况,30分钟内口头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市政府和上级相关部门。当发生无人员死亡的一般地质灾害时,应急管理、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应在事发2小时内将灾害情况报告市政府和上级相关部门。市委、市政府对报告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5.1.2 信息报告内容
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突发地质灾害事件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伤亡人数、经济损失、采取的措施、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内容,并及时做好后续处置情况的报告工作。
5.2 先期处置
突发地质灾害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及有关责任单位发现或接报突发地质灾害事件后,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先期救援和抢险处置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及时组织受灾害威胁区域的人员转移,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险转移。
市政府在接到险情灾情报告后,应迅速采取排险防治措施,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警示标识,组织受灾害威胁区域的人员转移避让,开展抢险救援工作。达到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启动条件的,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
5.3 应急响应
当发生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地质灾害时,分别启动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响应。Ⅳ级应急响应由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提出请求,经宁波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批准启动,启动响应的建议由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提出。Ⅲ级、Ⅱ级、Ⅰ级响应由宁波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
按照预防为主的原则,根据地质灾害风险程度和需转移人数超过30人以上视情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加强地质灾害防御工作。
Ⅲ级、Ⅱ级、Ⅰ级响应时,由宁波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牵头负责应急处置工作;Ⅳ级应急响应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牵头负责应急处置工作。若灾(险)情超出大发体育应急处置能力的,由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提出请求,报宁波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批准,进入宁波市级应急响应。
进入应急响应后,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各有关部门立即赶赴现场。指挥部视情召开由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专家组参加的紧急会议,研究部署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
5.4 现场处置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指定现场指挥长,迅速组织成立现场指挥部。在现场指挥长到达现场前,由事发地镇(街道)政府有关负责人履行指挥长职责。
现场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灾害现场的所有应急救援人员,必须服从指挥长的统一指挥。
现场指挥部研究制定现场处置救援方案,视情设立相关工作组,在充分考虑专家意见的基础上,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开展警戒保卫、人员疏散、设施抢修、医疗救护、现场监测等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当地质灾害已经或可能造成次生、衍生其他突发事件时,现场指挥部和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报告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指挥长视情请示市长,启动市级相关专项应急预案。
地质灾害造成的危害已经或可能超出本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时,市政府视情及时报告上级政府,请求应急支援。
5.5 响应变更和结束
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地质灾害分级条件、发展趋势和天气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应急响应等级;突发地质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或消除后,结束应急响应。
5.6 应急信息发布
突发地质灾害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全面、客观。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发生地点、发生原因、严重程度、损害情况、影响范围、应对措施、应急工作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等。信息发布应在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办)指导下,由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对外发布。
6 后期处置
6.1 调查评估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结束后,由市政府牵头开展突发地质灾害事件调查评估工作,查清事件的起因与过程,形成事件调查评估报告,并报上一级政府。
6.2 恢复重建
灾区所在地政府应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落实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工作和恢复重建、地质灾害点工程治理措施,帮助灾区修缮、重建或迁建因灾倒塌和损坏的住房、校舍、医院等;修复因灾损毁的道路、水利、通信设施,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和农田等;做好灾区人员的安置,帮助恢复生产生活秩序。市级相关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给予指导和帮助。
6.3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浙江省行政奖励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奖励。对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失职、渎职的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与装备保障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队伍由消防救援队伍、武警部队、各部门建立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救援力量等组成。各应急救援队伍要加强队伍建设和管理,专业队伍配置生命探测、土石方清理、个人防护等必要装备、器材,并加强培训;借助“安全码”,实现精准管控和救援。
7.2 资金保障
市财政要将年度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救灾补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发生突发地质灾害时,财政部门要及时安排拨付相关资金。处置突发地质灾害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财权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7.3 物资保障与避灾场所
各地和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制定应急物资储备目录清单,建立应急物资储备数据库。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调拨、更新、登记、监管和紧急配送机制;建立健全社会化应急物资保障体系,采取实物储备、商业储备、产能储备等方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的及时供应。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征集。建设完善应急避灾场所,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保障、生活必需等必要的专用物资。
7.4 技术保障
有关部门要加大地质灾害科学技术研究和成果开发利用工作力度,加强人员赋码转移、抢险救援等信息技术应用,提高地质灾害应急能力和水平。充分发挥自然灾害风险防控和应急救援平台、地质灾害风险管控平台作用,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地质灾害风险防范区预警提示信息和专业监测点异常信息。全面推广突发地质灾害风险等级“五色图”、应急管理“安全码”应用。应急管理部门要会同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建立突发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库,建立技术指导中心,选择技术支撑单位提供全方位、全天候技术服务,为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7.5 通信与信息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将有线电话、卫星电话、手机终端、移动单兵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覆盖全市的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信息网络,利用微信公众号、钉钉群等实现信息共享。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编制与实施管理
本预案将根据法律法规修改、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变化、实际应用中出现新问题等情况进行修订。有关镇(街道)和部门应根据本预案,结合各地实际和部门职责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8.2 预案宣传、培训与演练
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等部门制定应急演练计划,组织各地开展预案宣传、培训与演练。
8.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慈溪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慈政办发〔2006〕7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