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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慈溪市医疗物资保障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1-04 15:40信息来源:慈溪市人民政府网站字号:[ ]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经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将《慈溪市医疗物资保障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慈溪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22年12月26日

慈溪市医疗物资保障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有关要求,按照省、宁波和大发体育工作部署,扎实做好转段后新冠肺炎疫情防治医疗物资储备和供应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组织机构和职责

(一)医疗物资保障组(以下简称市保障组)

召 集 人:周  高  市政府党组成员、分管副市长

副召集人:王万益  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组    长:龚激红   市经信局局长

副 组 长:许  聪   市经信局总工程师

朱国泉   市卫生健康局副局长

孙雪妮   市市场监管局总工程师

成    员:张科迪   市发改局副局长

胡杰聪   市财政局总会计师

周旭江   市交通局党委委员

赵海军   市商务局总经济师

童  科   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市保障组工作职责:统筹负责全市新冠肺炎治疗药品和物资保障工作,组织新冠肺炎治疗药品和物资的生产、储备和市场保供,及时掌握应急医疗物资需求动态和生产、流通、库存及资源保障情况,协调应急医疗物资供需、生产、储备、运输等方面事宜;监测市场动态,查处违规经营,维护市场秩序;安排好采供资金等。

市保障组下设4个工作小组,分别是综合协调督查小组、综合研判小组、应急医疗物资生产保障小组、应急医疗物资流通保障小组。各小组工作人员由成员单位选派骨干力量组成。其中综合协调督查小组、应急医疗物资生产保障小组由市经信局牵头负责,综合研判小组由市卫生健康局牵头负责,医疗物资流通保障小组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

(二)工作小组

1.综合协调督查小组

小组负责人:许聪

小组成员:市经信局、市发改局、市卫生健康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责任科室负责人。

工作职责:负责协调督促各工作小组落实相关保障任务,研究并综合协调应急医疗物资保障中的重大问题。负责综合文稿起草、信息报送、人员协调、新闻宣传等工作;协调产业链重点企业物资应急运输保障;研究制定应急医疗物资保供相关政策,落实相关物资保障资金。承担市疫情防控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2.综合研判小组

小组负责人:朱国泉

小组成员:市卫生健康局、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责任科室负责人。

工作职责:负责综合研判提出市级储备物资应急调拨需求;制订新冠肺炎治疗药品和物资采购计划(品种、规格、数量),统一收集各地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对新冠治疗药品的需求,并进行统筹调配;负责监测和报送全市医疗机构储备物资数据和库存消耗情况;承担市保障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3.医疗应急物资生产保障小组

小组负责人:许聪

小组成员:市经信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责任科室负责人。

工作职责:负责全市应急医疗物资生产动员、储备管理和调拨调配工作;负责新冠肺炎治疗药品和物资生产企业或供应商的排摸工作,掌握有关企业产品和生产情况,建立生产企业和相关产品的动态库;根据应急保障的需求,及时组织落实有关企业进行生产和储备,并协调解决企业生产经营中存在的困难问题,及时掌握应急医疗物资的需求动态情况;负责应急医疗物资的资质审定,指导和落实生产企业或供应商加强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承担市保障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4.应急医疗物资流通保障小组

小组负责人:孙雪妮

小组成员: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有关责任科室负责人

工作职责:负责应急医疗物资流通领域的采购、批发、零售等的调度组织;严厉打击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保障应急医疗物资市场稳定;加强流通环节应急医疗物资质量监管和规范指导;承担市保障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工作流程

(一)成立工作专班

各镇(街道)要相应成立应急医疗物资保障工作专班,落实分级储备,做好应急医疗物资储备管理、统计监测、供需分析等各项工作,并按要求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二)药品库存与消耗检测

各成员单位须每日向市保障组综合协调督查小组报送应急药品储备、供需研判等情况,并指定专人每日汇总应急药品采购与库存情况,其中,卫健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机构的应急药品每日库存情况监测与报送,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全市药店的应急药品消耗与库存情况监测与报送。

(三)物资申领与调拨

1.市级有关部门和各镇(街道)向市保障组申请抗原试剂和N95口罩2类物资时,经市经信局审核,报市防控办及其分管市领导批准后,下达调拨令给有关承储单位,由承储单位配送至申请单位或由申请单位自行领取,双方签字确认后交接。

2.市级医疗机构向市保障组申请新冠治疗药品、抗原试剂和N95口罩等物资时,由市卫生健康局初审并统一向市保障组提出申请,经市经信局审核,报市防控办及其分管市领导批准后,下达调拨令给有关承储单位,由承储单位配送至申请单位或由申请单位自行领取,双方签字确认后交接。

3.市保障组向上级申请新冠治疗药品、抗原试剂和N95口罩等物资时,药品申请由市卫生健康局负责,抗原试剂和N95口罩申请由市经信局负责审核,各申请、审核和承储单位均须建立明细台账。

(四)费用结算

1.调拨药品实行有偿调用,按照“谁领用、谁结算”的原则进行结算,领用单位要及时向调出方结算货款,不得以任何借口或理由拖延、拒付;已配送应急医疗物资调出后,非质量原因不予退换货。申请单位调用的储备物资费用,国家有定价的,按国家定价结算;已放开价格的,原则上按照市场价格结算。

2.药品采购储备参照《宁波市市级医药储备管理实施细则》(甬经信消〔2022〕86号)第三十七条第1、2款“市级医药流通医药储备物资每年按储备金额的7.5%给予财政补助”规定,由市财政给予保供单位按本次计划中规定的药品种类(后期以实际调整明确品种和数量为准)储备总金额的7.5%予以补助。每家承储单位的储备总金额以每月最后1天规定储备药品和物资的库存量为准。储备药品补偿金额=每月末储备药品库存额相加的总金额 *7.5%/12(如储备时间不足12个月时,按实际月份数计算)。对于非人为因素造成的药品过期或损耗,储备任务结束后,由市经信局牵头组织第三方审计,报市领导同意后,物资采购成本等费用由市财政据实结算。实物储备医疗物资,参照《宁波市市级医药储备管理实施细则》(甬经信消〔2022〕86号)第三十七条第1款“市级政府实物医药储备物资每年按储备金额的2.5%给予财政补助”。

三、鼓励企业加强采购和生产储备

鼓励医药流通企业加大采购力度,鼓励生产企业加大重点防护物资生产,鼓励支持企业加快重要医疗物资申请注册,积极争取政策扶持。

附件:1.医疗物资申请表

   2.医疗物资审批单

   3.医疗物资调拨令

 抄送:市委办公室、宁波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慈溪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12月26日印发

附件: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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