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282002977026G/2023-174256

发布机构:

市卫生健康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政策层级:

县级政策

规范性文件编号:

BCXD67-2023-0001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医保/卫生,人口与计划生育、妇女儿童工作/人口与计划生育

发布日期:

2023-03-29

成文日期:

2023-03-17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文件编号:

慈卫发〔2023〕17号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慈溪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专项资金补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街道)发展服务办公室、社会事务办公室、财政管理办公室,全市各幼儿园、托育机构:

为充分发挥财政扶持资金的规范引导作用,加快推进大发体育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提高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有效供给,更好地满足广大家庭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慈溪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专项资金补助办法(试行)》已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慈溪市卫生健康局      慈溪市财政局

2023年3月17日


慈溪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专项资金补助办法(试行)

为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扩大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以下简称婴幼儿照护)资源覆盖面,构建以普惠性托育服务为主的供给体系,扶持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宁波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甬卫发〔2022〕63号)文件要求,现结合大发体育实际,配套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资金使用范围及来源

(一)普惠性托育服务补助。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公民个人等社会力量建设普惠性托育机构,提供普惠性托育服务,补助资金统筹用于普惠性托位建设补助和运营补助项目。

(二)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补助。支持村(社区)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驿站,以及儿童早期发展、家庭养育健康指导等社区照护服务发展,补助资金统筹用于村(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和运营以及家庭养育入户指导、家庭养育筛查、家庭养育小组活动等服务项目;资金补助总额每年按照全市常住人口不低于0.5元/人的标准安排。

(三)示范性奖励补助。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质量提升和示范创建活动,对相关镇(街道)和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市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推进工作给予适当奖补。

以上补助资金由财政保障。

二、资金补助要求及标准

(一)普惠性托育服务补助

1.补助对象。机构登记性质为非营利性或者收费标准不高于慈溪市普惠性托育服务指导价格(文件另行制定)的营利性机构,包括社会力量办托育机构、公办托育机构、幼儿园托育部、社区托育服务机构等。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认定按《宁波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认定工作的通知》(甬卫发〔2022〕80号)执行,认定为普惠性托育服务的机构均可享受。

2.补助标准。普惠性托育服务补助包括普惠托位建设补助和普惠托位运营补助。

(1)建设补助标准。新建机构或者新开设托班,根据新增备案托位数(每个教室最高不超过20个托位),给予1万元/托位标准的一次性建设补助,补助资金按4:3:3比例分三年拨付,托育服务机构(托位)终止或撤除,剩余年度补助资金不再享受。《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64号)印发后符合条件正常运营的新建普惠托位,享受普惠托位建设补助。

社会力量办幼儿园新开设托班,按照《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浙江省开设托班幼儿园登记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基教〔2022〕12号)完成登记,且提供普惠托育服务的,享受同等补助政策。

利用同一场所已享受过补助的托位或已享受过幼儿园有关建设补助的学位改建,或因举办主体变更等原因重新备案的,不再重复补助。已享受中央财政普惠托育建设项目补助的,仍可以申请普惠托育建设补助,但各级补助总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75%。

(2)运营补助标准。根据实际收托数(不超过机构备案托位数),按“托大班(混合班)300元/人/月、托小班500元/人/月、乳儿班800元/人/月”标准给予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运营补助;限补三年(从享受运营补助的首个月份起算)。

按照浙教办基教〔2022〕12号文件登记的社会力量办幼儿园托班,提供普惠托育服务的,享受同等补助政策;公办幼儿园托育部和公办托育机构按50%标准予以运营补助。

半日托定额补助标准按托育费收费比例计算。婴幼儿实际入托时间未到半个月的按半个月计算,超过半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二)村(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补助

1.补助对象。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驿站建设以及儿童早期发展和家庭养育健康指导等服务的村(社区)。

2.补助标准。对规范运营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驿站和家庭养育健康指导示范村(社区)给予每年1万元的补助。对2022年以来新建、改建、扩建,经审核验收,达到省级规范性建设标准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驿站,开展家庭养育入户指导、家庭养育筛查、家庭养育小组活动等服务的,给予每年2万元/个的补助。限补三年(从享受补助的首个月份起算,规范运营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驿站、家庭养育健康指导示范村(社区)补助和省级婴幼儿照护服务驿站不重复享受)。

(三)示范性奖励补助

1.对获评慈溪市级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给予每个5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获评国家级、省级、宁波市级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按宁波奖励标准执行(同一机构就高补助,逐年创建的补差额)。

2.积极推进普惠托育服务,努力提升婴幼儿照护服务质量,对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措施有力、成效明显的镇(街道),财政给予适当奖补,奖补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3.市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积极发挥作用,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网络,加强养育照护等业务培训指导服务,指导各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示范创建,财政每年给予10万元补助。

三、申报、审核和补助方式

(一)普惠性托育服务补助资金兑现流程

1.补助资金申报。经审核认定为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于每年3月份前,向镇(街道)提出上年度普惠性托育服务资金补助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申报资料。申报机构须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查实有虚假内容的,将纳入市婴幼儿照护服务管理“黑名单”,3年内取消申请补助资格。

2.补助资金审批。市卫生健康局、市财政局于每年5月底前,根据补助对象申报及核实情况,对上年度专项补助资金进行结算,并制定下一年度补助资金预算计划,向宁波市卫生健康委提交市级专项资金补助申请。

3.补助资金拨付。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应开设银行对公账户,同时向市卫生健康局报备。每年6月底前,经市卫生健康局审核确认后,将上年度补助资金及时拨付到所属镇(街道),由镇(街道)补助到托育服务机构。

4.绩效考核。自2023年起,市卫生健康局在每年3月份前组织对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细则另定),考核合格的给予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建设和运营补助。考核不合格的不予享受上年度财政补助资金。

(二)村(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补助兑现流程

建成验收后正常营运满6个月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驿站,由属地镇(街道)及时向市卫生健康局提出补助申报,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市卫生健康局组织对申报的驿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在6月底前完成补助资金下拨(已过拨付期的延后至下一年度)。

(三)示范性奖励补助兑现流程

根据《宁波市卫生健康委宁波市计划生育协会关于印发〈宁波市托育机构星级评价实施方案〉的通知》(甬卫发〔2023〕4号)文件精神,市卫生健康局组织开展星级评定工作,经过自主申报、综合评定、社会公示等流程,综合评分85分以上的评为市级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各级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性单位名单由市卫生健康局向市财政局报备后,下拨奖补资金。

四、工作要求

(一)明确工作职责。本办法涉及的各类资金补助项目由市卫生健康局、市财政局、各镇(街道)牵头实施;市卫生健康局负责牵头抓好资金补助项目的预算申报、检查、验收、考核和资金拨付;市财政局负责将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保障项目补助资金及时到位;各镇(街道)落实监管责任,抓好项目的督促、落实以及日常监管,受理申请和查验初审材料并上报。

(二)加强绩效评估。资金补助项目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市卫生健康局、市财政局对下达的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科学合理编报绩效目标,强化目标导向和过程管理,年度结束后开展绩效自评。

(三)严格专款专用。专项资金应当在规定的范围内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和改变使用范围,不得以分红、奖金、福利等形式用于个人分配。

(四)加强监督管理。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建立资金补助核查制度,每年拨付资金前,市卫生健康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教育局等部门,对各镇(街道)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建设补助机构进行全面实地核查,对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运营补助机构、村(社区)照护服务驿站、儿童早期发展项目等进行抽查,确保补助对象及补助金额符合规定。对三年内出现下列情况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不予资金补助: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歧视、体罚、变相体罚、侮辱、虐待婴幼儿等行为的;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的;出现严重婴幼儿伤害事件的。对于虚报、瞒报有关情况骗取补助资金的,经发现查实,依照《财政违纪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本办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实施,补助对象限于2025年前符合条件的对象。本办法由市卫生健康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国家和省、宁波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抄  送:宁波市卫生健康委,市府办,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顾昕副市长。

慈溪市卫生健康局办公室                       2023年3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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