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2330282688011591A/2023-174663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政策层级:

县级政策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林业,公安、安全、司法/国家安全

发布日期:

2023-04-10

成文日期:

2023-03-13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文件编号:

慈政发〔2023〕11号

有效性:

有效

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慈溪市人民政府森林禁火令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4-10 09:09 信息来源:慈溪市人民政府网站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慈溪市人民政府森林禁火令》印发给你们,请遵照要求认真执行。有关镇(街道)、村(社区)要强化属地责任,确保森林禁火各项措施落实;林区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管护)范围内必须落实禁火要求,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禁火规定,自觉接受护林防火检查;各相关部门要履行各自职责,切实加大宣传和打击力度,全力确保森林资源安全。

慈溪市人民政府

2023年3月13日

慈溪市人民政府森林禁火令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发生,确保当前和清明期间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特发布森林禁火令。

一、禁火期:即日起至2023年4月10日。

二、禁火区域:在全市林地及距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

三、在禁火期和禁火区域内,严格执行“六大禁令”:

(一)禁止上坟祭祖时从事点烛、燃香、烧纸钱、燃放烟花爆竹等活动;

(二)禁止吸烟、乱丢烟蒂和火柴梗等行为;

(三)禁止在乘坐交通工具时向外丢弃火种;

(四)禁止登山健身、野外露营等休闲活动用火、烧烤、放孔明灯、玩火;

(五)禁止工程用火、农事活动时烧灰积肥、炼山、烧地坎草;

(六)禁止其他容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四、违反《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规定,在森林禁火期、禁火区内野外用火,但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过失引起森林火灾的,依法赔偿损失,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责令补种林木;应当给予拘留等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依法决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森林火灾报警举报电话:110、12119。

请下载word原文:慈政发[2023]11号森林禁火令.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