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282095537395H/2024-181038
市市场监管局
主动公开
行政规范性文件
县级政策
BCXD68-2024-0003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
2024-10-11
2024-10-08
面向社会
慈市监管〔2024〕59号
有效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2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2年第33号)等有关规定,我局组织制定了《慈溪市其他食品(食品加工用酒曲)生产许可审查方案》,仅在慈溪市范围内适用,请遵照执行。食品加工用酒曲列入“其他食品”类别,
由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审查、许可。
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8日
慈溪市其他食品(食品加工用酒曲)生产许可审查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慈溪市食品加工用酒曲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以下简称《审查通则》)及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等规定,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适用于慈溪市内食品加工用酒曲生产许可条件的审查。
第三条 食品加工用酒曲的食品类别为“其他食品”,类别名称(品种明细)为其他食品(其他食品:食品加工用酒曲),其产品类别编号为 3101。具体食品类别、类别名称、品种明细及执行标准等见表1。
表1 食品加工用酒曲类别目录列表
食品 类别 | 类别 名称 | 品种明细 | 定义 | 执行标准 | 备注 |
其他 食品 | 其他 食品 | 其他食品 :食品加工用酒曲 | 以大米、麸皮或玉米、麸皮等为原料,经接种根霉属、酿酒酵母等微生物,经过培养、干燥、包装等工艺制成的,用于白酒、黄酒、酒酿、醪糟等食品发酵用的发酵剂 | 有效的、相对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及企业标准 |
第四条 本方案中引用的文件、标准通过引用成为本方案的内容。凡是引用内容、标准,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方案。
第二章 生产场所
第五条 企业厂房选址和设计、内部建筑结构、辅助生产设施应当符合《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的相关规定,应当能够避免污染、交叉污染、微生物滋生,便于清洁、操作和维护。
第六条 生产车间及辅助设施应与企业生产能力相适应。
生产车间一般包括物料处理间、培养车间、干燥粉碎车间、混合车间、内包装车间及外包装车间等。辅助设施包括清洗间、原辅料仓库、包材仓库、成品仓库等。
酒曲产品应有常温贮存设施,以满足产品的贮存要求。
第七条 车间内应区分清洁作业区、准清洁作业区和一般作业区,并采取有效分离或隔离。各作业区具体划分见表2。
表2 食品加工用酒曲生产车间作业区划分表
产品名称 | 清洁作业区 | 准清洁作业区 | 一般作业区 |
食品加工用 酒曲 | 混合车间、内包装车间等 | 物料处理间、培养车间、干燥粉碎车间 | 外包装车间、清洗间、原辅料仓库、包材仓库、成品仓库等 |
第八条 生产车间地面应平整、便于清洗、消毒及保持清洁。清洁作业区内部隔断、地面应采用符合生产卫生要求的材料制作。清洁作业区的温度、相对湿度应与生产工艺相适应。清洁作业区内的空气应进行杀菌消毒。
生产车间的设计与设施应能满足相应酒曲配料、成型、培养、粉碎的工艺技术要求,应利于制曲微生物的生长和繁殖。生产车间应按照工艺要求划分相应的功能区域,通常包括粉碎区、成型区、培养区等。根据工艺需要,粉碎区应有除杂、防尘设施,粉尘浓度应符合相关要求。培养区应有符合工艺要求的通风措施。
第九条 应具有与所生产产品的数量、贮存要求相适应的仓储设施,并有通风和照明设施,必要时设有温、湿度控制设施(空调、冷库),满足物料或产品的贮存条件(如温湿度、避光)和安全贮存的要求。
第十条 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应依据性质的不同分设贮存场所或分区域码放,并有明确标识,不得将原辅料、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防止交叉污染。不合格、退货或召回的物料或产品应分区存放。清洁剂、消毒剂等应采用适宜的器具妥善保存,包装标识完整,应与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分隔放置。化学腐蚀性物品应专库存放,按照危险品仓库有关要求管理。
第十一条 菌种应由专人负责管理,设置专库或专区存放,并使用专用登记册(或仓库管理软件)记录菌种的名称、进货时间、进货量和使用量等。
第三章 设备设施
第十二条 企业应具有与申报品种相适应的生产设备设施,各个设备的设计产能应能相互匹配,其性能与精密度应符合生产要求,便于操作、清洁、维护和消毒或灭菌。
第十三条 所有与原料、半成品、成品接触的设备与用具,应使用无毒、无味、抗腐蚀、不易脱落的材料制成,并应易于清洁和保养。设备、器具等与食品接触的表面应使用光滑、无吸收性、易于清洁保养和消毒的材料,在正常条件下不会与食品、清洁剂和消毒剂发生反应,并应保持完好无损。直接接触生产原材料的易损设备,如玻璃温度计,必须有安全保护套。
第十四条 必备的生产设备:原辅料前处理设备设施;造粒设备设施(按需要);培养设备设施;干燥设备设施;粉碎设备(按需要);混合设备设施(按需要);包装设备设施。
第十五条 用于测定、控制、记录的监控设备,如温度计,应定期校准、维护,确保准确有效。
第十六条 应配备设计合理、防止渗漏、易于清洁的存放废弃物的专用设施,盛装废弃物的容器不得与盛装产品与原料的容器混用,车间内存放废弃物的设施和容器应标识清晰。
第十七条 清洁作业区、准清洁作业区入口处应当设置更衣室,配备洗手、干手、消毒设施,按需设置换鞋(穿戴鞋套)或工作鞋靴消毒设施。
第十八条 清洁作业区应具备空气消毒设施,以满足生产加工要求。
第十九条 企业应按照产品执行标准及检验管理制度中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自行开展相关检验的企业应配备满足原料、半成品、成品检验所需的检验设备设施,并确保检验设备的性能、精度满足检验要求。检验设备设施的数量应与企业生产能力相适应。检验项目及主要检验设备见附录2。
第四章 设备布局与工艺流程
第二十条 生产设备的布局、安装和维护必须符合工艺需要,便于操作、维护、清洁和消毒。不合格、报废设备应搬出生产区,暂停使用的设备应有明显标志。
第二十一条 生产设备的配备应与产品加工工艺相符,如果企业采用不同于下列所示的工艺,应具备与生产工艺相适应的生产设备。
酒曲产品基本生产工艺
原料验收→物料灭菌→接种→造粒(按需要)→培养→干燥→粉碎混合(按需要)→内包装→打包→入库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建立工艺文件、操作规程等生产技术文件,技术文件与实际操作应保持一致性。
第二十三条 通过危害分析方法明确影响产品质量的关键工序或关键点,并实施质量控制,制定操作规程,关键工序或关键点可设为:原料验收、接种、培养、内包装。
第五章 人员管理
第二十四条 人员要求、人员培训、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应符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2024年第4号公告、《审查通则》的相关要求。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设置独立的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机构,按 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的要求,对应配 备专职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制 定《食品安全总监职责》《食品安全员守则》,建立、实施和持 续改进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各项制度落 实到位。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建立人员管理制度,各岗位人员的数量 和能力应与企业规模、工艺、设备水平相适应。
第六章 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应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对原辅料、包装容器供应商进行审核,并定期进行审核评估。包装容器应符合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
以来自公共供水系统的水为生产用源水的,供水系统出入口应增设安全卫生设施,防止异物进入。生产用水应符合《生活饮 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规定。生产用原辅料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
食用酒曲原始菌种应符合卫生部《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具有菌种的来源证明。
第二十八条 生产过程控制制度、检验及留样管理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运输和交付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追溯管理体系、食品安全自查制度、不合格品管理制度及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等应符合《审查通则》的相关要求。
第二十九条 应当建立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等风险管控制 度。企业应当建立基于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充分进行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建立并不断完善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按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的规定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
第七章 试制产品检验合格报告
第三十条 企业提供试制产品的有效第三方检验合格报告,检验项目应包含标准、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公告规定的全部项目。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类产品不允许分装。
第三十二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4年10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