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282002977085K/2024-177293

发布机构: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慈溪分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公共服务事项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日期:

2024-06-25

成文日期:

2024-06-25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活性炭碘值检测服务采购项目采购的询价函

为加强涉VOCs企业废气治理监管,根据上级生态环境部门相关工作要求,拟委托有资质第三方机构开展活性炭碘值抽测,现就检测服务采购项目进行询价,欢迎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参加。

1.采购内容及采购需求

1.1采购内容:为进一步加强涉气企业监管,完成上级下达的活性炭再生体系纳入任务,确保企业废气处理用活性炭规范使用,保障企业废气治理成效,拟对采用活性炭吸附工艺的企业开展活性炭碘值抽测工作,通过公开询价确定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单位完成200个以上活性炭样品采样和碘值检测并出具经CMA认证的检测报告。

1.2最高限价:本采购项目总价最高限价为人民币9万元,单价最高限价为450元/个样品,采购人不接受高于此限价的报价文件,高于此限价的报价文件视为无效。

1.3其他:项目计划采购服务年限为一年,拟约定服务期满后经我局考核合格后,合同可续签,最多续签2年。考核主要内容见下表:

考核内容

序号

项目

内容

分数

1

规范性

现场采样和实验室检测过程的规范性以及检测报告的规范性。

40

2

及时性

按照采购方需求,及时采样并及时出具检测报告。

40

3

服务情况

对监测单位的服务情况进行考核。

10

4

协助开展其他工作

根据采购方需求,协助开展相关工作。

10

2.投标人资质要求

2.1报价人须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二十二条相关规定:

2.1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12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2.2具有CMA(中国计量认证)资质且资质项目包括活性炭碘值项。

3.服务质量与验收

3.1在采样和检测过程中须接受我局的监督管理。

3.2采样检测过程中所需人员、车辆具体等由服务单位负责提供。服务单位必须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如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交通事故,由服务单位承担一切责任及损失,与我局无关。

3.3服务单位须严格按照监测技术规范开展检测工作。

3.4本次不允许转包或分包。最终工作量的确定,以实际工作量核算为准。

3.5服务单位须对检测数据进行保密,未经允许不得将合同、资料、样品及检测数据提供给其他单位。

3.6期满后按照主要服务成果和内容进行考核,如对服务以及质量有争议,采购人组织相关部门对服务和质量进行检验或者验收,未达到服务要求的,由服务方承担全部责任。

4.需提供资料

4.1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4.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及证书附表中活性炭碘值项目的资质复印件(加盖公章);

4.3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加盖公章);

4.4报价单(加盖公章),格式详见附件。

5.相关提交事宜

5.1提交截止时间:2024年6月28日17:00前。

5.2提交要求:所有资料应密封封装在一个资料袋内,封装处加盖公章,在提交截止时间前直接递交至宁波市生态环境局慈溪分局406室(慈溪市白沙路街道南二环东路1428号)。

5.3采购联系人:张先生  联系电话:63089046。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慈溪分局

2024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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