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282002977085K/2024-150802

发布机构: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慈溪分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公共服务事项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日期:

2024-06-04

成文日期:

2024-06-04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慈溪市二噁英监督性监测服务项目的询价函

为加强对生活垃圾焚烧厂的监管,根据宁波市生态环境局相关工作要求,拟委托有资质第三方机构开展二噁英监督性监测。现就二噁英监督性监测服务项目进行公开询价,欢迎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参加。

1.询价内容及最高限价

1.1 询价内容:通过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配合我局对慈溪中科众茂环保热电有限公司四台焚烧炉废气中的二噁英实行监督性监测,并出具经CMA认证的检测报告,为执法监管及后期处罚提供数据支持。

1.2最高限价:本次询价最高限价为人民币18万元,我局不接受高于此限价的询价文件。

1.3其他:本次采购年限至2024年底,期满经考核合格,合同可续签,最多续签两年。

2.报价单位资质要求

报价单位须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相关规定:

2.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2 具有有效期内的国家或省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

2.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检测技术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具备的专业技术能力与开展的环境检测业务工作相适应;

2.4 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3.服务要求

3.1 在整个废气采样检测过程须接受我局的监督管理。

3.2 采样检测过程中所需人员、车辆具体等由服务单位负责提供。服务单位必须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如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交通事故,由服务单位承担一切责任及损失,与我局无关。

3.4服务单位须严格按照监测技术规范开展检测工作。

3.5本次不允许转包或分包。最终工作量的确定,以实际工作量核算为准。

3.6服务单位须对检测数据进行保密,未经允许不得将合同、资料、样品及检测数据提供给其他单位。

4.须提供资料

4.1 资格资质证明文件:

A.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B.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及证书附表中二噁英类项目的资质复印件(加盖公章);

C.检测技术人员的相关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D.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加盖公章)。

4.2 报价单(加盖公章),格式详见附件。

4.3 提交截止时间:2024年6月7日17:00前。

4.4 提交要求:所有资料应密封封装在一个资料袋内,封装处加盖公章。在提交截止时间前直接递交至宁波市生态环境局慈溪分局406室(慈溪市南二环东路1428号)。

4.5 询价结果:所提供的资料不符合要求的,报价单位不予确认;所提供的资料符合要求的,以最低报价法确定服务机构。

4.6 采购联系人:张连民  63089046。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慈溪分局

2024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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