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28241969155XE/2024-178442
市民政局
主动公开
行政规范性文件
县级政策
BCXD10-2024-0001
民政、扶贫、救灾/社会福利
2024-07-19
2024-07-17
面向社会
慈民〔2024〕72号
有效
各镇党委、人民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农村“三老”人员(老党员遗属)的关怀,切实解决农村“三老”人员(老党员遗属)的生活困难,根据宁波市委组织部等六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关爱帮扶农村“三老”人员、生活困难党员工作的通知》(甬组通〔2008〕49号)和宁波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宁波市民政局、宁波市财政局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调整2023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甬退役军人局发〔2023〕34号)文件精神,决定从2024年7月1日起,提高农村“三老”人员(老党员遗属)生活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农村“三老”人员(老党员遗属)生活补助标准按大发体育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长的50%增调,月增加127元。同时,根据甬退役军人局发〔2023〕34号文件精神,在2023年8月1日执行的农村“三老”(老党员遗属)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50元,2024年1月已进行调整并补发。农村“三老”人员(老党员遗属)生活补助标准调整情况详见附件。
二、对农村“三老”人员(老党员遗属)给予每人每年500元医疗补助,随本次标准调整一次性补助。其他医疗补助及社会帮扶金使用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农村“三老”人员(老党员遗属)去世后,对其家庭增发6个月原享受的生活补助费作为丧葬补助。各地要关心农村“三老”人员的生活,对农村“三老”人员去世后,其配偶确属生活困难的,给予适当照顾。
附件:慈溪市农村“三老”人员(老党员遗属)生活补助标准调整表
中共慈溪市委组织部 慈溪市民政局 慈溪市财政局
2024年7月17日
附件:
慈溪市农村“三老”(老党员遗属)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调整表
(2024年7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
“三老”类别 | 原月标准 | 月增加额 | 现月标准 | 备注 | |||
农村老党员 | 抗日战争时期入党(1945年9月3日前) | 2294 | 127 | 2421 | |||
解放战争时期入党(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 | 2284 | 127 | 2411 | ||||
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红色堡垒户) | 2129 | 127 | 2256 | ||||
其中 | 孤老对象 | 2144 | 127 | 2271 | |||
老党员遗属 | 2134 | 127 | 2261 | ||||
备注 | 增调计算公式 | 本市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实际增长额×50%÷12=月实际增调数 | |||||
2023年慈溪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数据 | 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22年为47142元,2023年为50180元,年实际增加3038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