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30282688011591A/2025-185785
市政府办公室
主动公开
文件解读
县级政策
国土资源、能源/土地
2025-01-13
2025-01-13
面向社会
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一)宁波市补偿补助奖励政策调整。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行为,根据《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2024年7月23日,宁波市人民政府印发《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甬政发〔2024〕56号,以下简称《宁波规定》),对“货币补偿补助”、“其他类型非住宅用房补偿标准”、“商业、办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三块内容进行了调整。其中“其他类型非住宅用房补偿标准”和“商业、办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条款内容需全宁波统一执行,“货币补偿补助”条款内容,授权部分县市区自行制定。
(二)落实法律法规要求。根据《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物价水平,每两年公布一次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的具体标准。慈溪市现行规定自2021年公布实施已超过2年,需要根据实际测算情况重新公布。
据此,大发体育现行的《慈溪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慈政发【2021】31号文件)亦需作相应调整。
二、主要修改内容
(一)明确其他类型非住宅用房补偿标准
《宁波规定》第一条第(五)项规定:明确科教文卫、交通等非住宅用房一次性搬迁和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标准,参照工业、仓储用房现行5%的补偿标准。该标准为全宁波统一执行的标准,大发体育应按该标准执行。非住宅房屋的标准容积率,授权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外的其他区(县、市)自定。大发体育沿用原非住宅房屋的标准容积率。办公用房的标准容积率为1.3。工业、仓储用房的标准容积率为1.0,其他类型非住宅用房的标准容积率为1.3。
(二)对商业、办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调整
完善商业、办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规定。目前,全宁波市商业用房市场价格已超过8000元/平方米,办公用房超过4000元/平方米,根据“从高补偿”原则,被征收商业、办公用房按照评估价值的5%计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均已超过保底标准(按照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商业用房为400元/平方米,办公用房为200元/平方米),该保底标准已经失去适用价值。因此,《宁波规定》删除相关规定。该标准为全宁波统一执行的标准,大发体育应按该标准执行。
(三)对货币补偿补助的调整
1.《宁波规定》第二条第(一)项调整住宅房屋货币补偿补助标准
为鼓励货币安置转化为实际购房,宁波市区住宅房屋货币补偿补助标准从25%调整至15%,增加“市区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并将货币补偿资金兑换成房票购房的,购房补助标准为10%”的规定。授权余姚市、慈溪市、宁海县、象山县另行制定货币补偿补助标准和住宅房屋购房补助标准。
2.大发体育调整货币补偿补助标准和住宅房屋购房补助
(1)调整货币补偿补助
根据授权,将原《规定》第二条第(一)项中关于货币补偿补助的规定,调整为:“被征收人、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等)的一定比例给予货币补偿补助:住宅房屋为15%(原为25%);非住宅房屋为28%(保持不变)。
(2)增加住宅房屋购房补助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并将货币补偿资金(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和货币补偿补助资金)全额兑换成房票,在征收补偿协议生效之日起12个月内购买宁波市行政区域内住宅房屋(含车库、车位、储藏间)的,凭不动产权证和购房纳税凭证(购买住宅房屋为期房的,凭网签备案的买卖合同和全款购房凭证),可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等)10%的比例给予购房补助,如实际购房资金少于被征收住宅房屋评估价值的按购房纳税凭证记载的价税合计资金;超过期限的,不予补助。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承租人在房屋征收范围公告发布后,已经购买宁波市行政区域内住宅房屋(含车库、车位、储藏间)的,可按前款规定给予购房补助。
3.除了“货币补偿补助”、“其他类型非住宅用房补偿标准”、“商业、办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三方面内容做调整外,大发体育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的其他条款不作调整。
三、前后主要调整对比
新老政策变化详见下表。
政策调整变化对照表
内容 | 原政策 | 新政策 |
货币补偿补助 | 被征收人、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等)的一定比例给予货币补偿补助:住宅房屋为25%;非住宅房屋为28% | 被征收人、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等)的一定比例给予货币补偿补助:住宅房屋为15%;非住宅房屋为28% |
购房补助 | 无 | 在征收补偿协议生效之日起12个月内购买宁波市行政区域内住宅房屋(含车库、车位、储藏间)的,凭不动产权证和购房纳税凭证,可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实际购房资金少于被征收住宅房屋评估价值的按购房纳税凭证记载的价税合计资金)10%的比例给予购房补助;超过期限的,不予补助。 |
四、实施时间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慈溪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慈政发〔2021〕31号)同时废止。
五、注意事项
本规定施行前已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仍按原规定执行。
六、解读单位及解读人
解读单位:慈溪市房屋征收管理中心
解读人:陈老师 联系电话0574-895914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