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282768511377N/2025-186175

发布机构:

市应急管理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事故调查报告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应急管理

发布日期:

2025-01-26

成文日期:

2025-01-26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慈溪龙山镇慈溪市中大毛绒有限公司“9·19”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日期:2025-01-26 15:41 信息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9月19日12时35分许,慈溪市龙山镇慈溪市中大毛绒有限公司租赁的位于龙镇大道87号厂区内,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92万元。经慈溪市人民政府授权,由慈溪市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慈溪市公安局、慈溪市总工会、慈溪市交通运输局和龙山镇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事故调查组,并邀请慈溪市监察委员会派员参加,对事故进行了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询问人员、查阅资料、初步判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查明了事故性质,认定了事故责任,提出了责任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

经调查认定,慈溪市中大毛绒有限公司“9·19”事故是慈溪市中大毛绒有限公司租赁的厂区二楼装货口设置的安全设施不到位,装货口周边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货车司机兼装卸货工人郭某某在二楼装货口作业过程中不慎从二楼跌落至下方停放叉车的前叉上受伤致死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1.慈溪市中大毛绒有限公司

慈溪市中大毛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大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74737262XL,法定代表人:胡国良,注册资本:62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一般经营项目:毛绒制造;自营和代理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营业期限:2003年3月31日至2043年3月30日。

2.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梁某系与中大公司合作的运货商,男,汉族,身份证号码:510823********9639,户籍地址:四川省剑阁县。

郭某某系梁某雇佣的货车司机兼装卸工,事故死者,男,汉族,身份证号码:510823********9638,户籍地址: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

(二)事故现场情况

中大公司设置在二楼的装货口长约2.7米,高1米,设置四根可活动式插杆(插杆之间和插杆与装货口边沿宽均约56厘米),装货口下方距地面约6米,装货口周边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三)事故发生经过及善后情况

2024年9月19日12时35分许,位慈溪市龙山镇的慈溪市中大毛绒有限公司租赁的厂区内(地址位于龙镇大道87号)企业临时雇佣的装卸货工人郭某某在厂房二楼发货平台搬运毛绒过程中不慎从二楼发货平台跌落至下方停放叉车的前叉上受伤,事发后梁某打电话给中大公司仓库管理员杨海涛报告了事故情况,杨海涛拨打了120电话,梁某拨打了110电话。因救护车来不及,杨海涛驾驶小汽车将郭某某送至龙山医院进行抢救,后抢救无效于当日19时22分死亡。

(四)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6721)核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192万元。

二、事故直接原因分析

事故调查组通过调查询问、现场勘查,认定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为:中大公司租赁的厂区二楼装货口设置的安全设施不到位,装货口周边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货车司机兼装卸货工人郭某某在二楼装货口作业过程中不慎从二楼跌落至下方停放叉车的前叉上受伤致死。

三、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相关企业

中大公司将货物运输业务(包装卸货物)发包给梁某,未与梁某签订承揽协议及相关方的安全管理协议[];租赁的厂区二楼装货口设置的安全设施不到位,装货口周边未设置明显的安全示标志[]。

(二)事故相关个人

梁某未对郭某某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雇佣郭某某从事装卸作业未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四、对有关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情况和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的人员

郭某某在二楼装货口作业过程中不慎从二楼跌落至下方停放叉车的前叉上受伤致死,对本起事故负有责任。因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处理。

(二)对事故企业及相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1.中大公司将货物运输业务(包装卸货物)发包给梁某,未与梁某签订承揽协议及相关方的安全管理协议;租赁的厂区二楼装货口设置的安全设施不到位,装货口周边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本起事故负有责任。建议慈溪市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对中大公司作出处理。

2.梁某未对郭某某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雇佣郭某某从事装卸作业未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对本起事故负有责任,建议慈溪市交通运输局根据相关规定对梁某作出处理。

五、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中大公司要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将设备搬运业务发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避免类似的事故发生。

(二)梁某要严格落实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并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避免各类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