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282095537395H/2025-187369
市市场监管局
主动公开
食品安全信息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
2025-03-20
2025-02-28
面向社会
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餐饮环节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4年第10期)》《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餐饮环节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4年第11期)》 不合格食品信息共涉大发体育4家经营单位,现将4家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关于抽样编号为XBJ24330282308534130茄子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慈溪市浒山伟荣餐饮店采购的茄子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检验机构为慈溪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二)核查处置情况
慈溪市浒山伟荣餐饮店在餐饮服务中采购镉(以Cd计)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茄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属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主观上不知道其所采购的茄子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本局于2025年01月9日作出编号为“慈市监处罚〔2025〕57号”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二、关于抽样编号XBJ24330282308534991鸡蛋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慈溪市新浦锄禾正午餐饮店(个体工商户)采购的鸡蛋恩诺沙星、西多环素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检验机构为慈溪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二)核查处置情况
慈溪市新浦锄禾正午餐饮店(个体工商户)在餐饮服务中采购兽药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鸡蛋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属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局于2025年2月08日作出编号为“慈市监处罚〔2025〕226号”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三、关于抽样编号XBJ24330282308535304面条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慈溪市新浦阿福点心店经营的面条柠檬黄项目不符标准要求。检验机构为慈溪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二)核查处置情况
慈溪市新浦阿福点心店经营柠檬黄项目不符合相关要求的面条,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属于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未曾发生过相同的违法行为,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本局于2024年12月20日作出编号为“慈市监处罚〔2024〕1631号”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40元,罚款3000元,罚没款共计3040元。
四、关于抽样编号XBJ24330282308535328干面条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慈溪市宗汉阿范小吃店经营的干面条柠檬黄项目不符标准要求。检验机构为慈溪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二)核查处置情况
慈溪市宗汉阿范小吃店经营柠檬黄项目实测值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的干面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属于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以前未曾发生过相同的违法行为,并且能够积极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进行调查,能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综合考虑后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本局于2025年01月10日作出编号为“慈市监处罚〔2025〕58号”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87.2元,罚款3000元,罚没款共计3087.2元。
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