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282095537395H/2025-192648

发布机构:

市市场监管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食品安全信息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

发布日期:

2025-09-03

成文日期:

2025-08-27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餐饮环节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4期)

发布日期:2025-09-03 08:54 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餐饮环节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5年第5期)》不合格食品信息共涉大发体育4家经营单位,现将4家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关于抽样编号为XBJ25330282308531734番薯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慈溪市古塘唐雲轩食尚餐厅采购的番薯毒死蜱检测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检验机构为慈溪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二)核查处置情况

慈溪市古塘唐雲轩食尚餐厅采购毒死蜱检测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番薯,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商的资质证明与相关购买凭证并未查验相关合格证明文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属于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承认错误并提供证据材料,案发后积极整改,决定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局于2025年06月30日作出编号为“慈市监处罚〔2025〕774号”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没收违法所得119元,并罚款5000元,罚没款共计5119元。

二、关于抽样编号为XBJ25330282308531757番薯、XBJ25330282308531758芋艿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慈溪市新浦锦上阁饭店采购的番薯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检测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采购的芋艿毒死蜱检测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检验机构为慈溪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二)慈溪市新浦锦上阁饭店采购的番薯和芋艿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当事人在购进番薯和芋艿时未索取供货者的营业执照等资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属于未按照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未曾发生过相同的违法行为,案发后能主动承认错误,积极配合本局调查,综合考虑决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局于2025年07月16日作出编号为“慈市监处罚〔2025〕851号”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没收违法所得226.4元,并罚款5000元,罚没款共计5226.4元。

三、关于抽样编号为XBJ25330282308531927馒头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慈溪市逍林珊珊早餐店制售的馒头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检测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检验机构为慈溪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二)慈溪市逍林珊珊早餐店经营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的馒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且经营额和违法所得较少,能积极配合调查并及时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和第六条之规定,综合考虑决决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和《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本局于2025年07月08日作出编号为“慈市监处罚〔2025〕829号”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没收违法所得20元,并罚款3000元,罚没款共计3020元。

四、关于抽样编号为XBJ25330282308531939馒头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慈溪市相富早餐店制售的馒头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检测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检验机构为慈溪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二)慈溪市相富早餐店经营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的馒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且经营额和违法所得较少,能积极配合调查并及时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和第六条之规定,决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和《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本局于2025年07月08日作出编号为“慈市监处罚〔2025〕828号”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没收违法所得12.5元,并罚款3000元,罚没款共计3012.5元。

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