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282002979013L/2024-181278
新浦镇
主动公开
行政规范性文件
乡镇街道政策
?BCXD99L-2024-0001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2024-10-21
2024-10-15
面向社会
新镇政〔2024〕37号
有效
各村(居)、企事业单位,机关各办(室、队):
现将《新浦镇建设工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新浦镇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5日
新浦镇建设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省、宁波有关法律法规,根据《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慈溪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镇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和操作的意见》《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慈溪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慈溪市小额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公开的项目管理流程,加强工程现场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控制项目成本,结合我镇建设实际,对建设工程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镇财政资金投资、镇属企事业单位集体资金投资(含各级财政补助)、村级集体资金投资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涵盖房屋建设工程、市政公用设施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信息产业工程等),其他方式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成立新浦镇建设工程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镇、村两级的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包括工程项目前期决策、公共资源交易、项目验收、监督工程项目实施等。领导小组由镇长任组长,镇人大、纪检、相关副镇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分管城建工作的副镇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城建办负责人为副主任,各办(室、队)负责人为成员。
第二章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
第四条 建设工程的前期工作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报告、设计施工图等。
第五条 项目建议书是投资前对项目的轮廓性设想,主要从投资建设的必要性方面论述,同时初步分析投资建设的可行性,基本内容应包括:
1、投资项目提出的必要性;
2、拟建项目规模和建设地点的初步设想(附图);
3、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设想(附估算表);
4、项目大体进度安排;
5、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初步评价。
第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建议书批复后,项目法人应及时办理规划选址、土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项目风险评估等审批手续,并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市发展和改革局审批。
可行性研究由项目法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应对项目进行方案比较,对技术的可行性和经济的合理性进行科学分析和论证。
第七条 小型或简单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可由项目业主自行编制,并按规定程序报批。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或不涉及征地拆迁、技术要求简单的项目,可以合并编制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八条 项目业主应当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建设内容和投资估算,委托符合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范,遵循估算控制概算的原则进行限额设计,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及突破批准的建设规模和投资,不得有意漏项设计、压低概算。
第九条 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项目法人应到资规部门办理土地权属证手续。同时,项目法人应及时委托设计单位完成施工总平面图布置,依据《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设计条件进行总平面图初审并上报市资规局审核。
第十条 建设工程总平面审核后,项目法人应及时委托设计单位完成施工图设计,并委托施工图审查单位完成施工图设计审查工作。
第十一条 水利、交通、矿山等项目工程的前置审批按规定另有审批要求的按各部门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相对简单且投资较低(投资额在招投标限额60万元以下),建设工程符合城镇规划并无需新征土地的项目(除有特殊要求或使用上级资金及补助资金并明确按基本建设程序实施的项目)可以不进行上述项目前置审批工作(具体由镇各主管部门审核)。
第三章 项目责任制管理
第十三条 积极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对生产经营性的工程必须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第十四条 项目法人代表对建设项目的基本建设程序、施工工期、工程质量、资金使用负总责,涉及工程项目的负责人和施工管理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四章 工程资料管理
第十五条 本辖区内非财政性资金出资的限额以下小微项目按《新浦镇小微项目管理办法》管理,执行时须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填报《新浦镇小型建设工程备案表》(附件1),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本辖区内使用财政性资金、村(居)集体资金的项目,按《新浦镇小额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管理办法》和《新浦镇预算内项目支出决策规定(试行)》管理,在提供相关资料并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一)工程项目应提供资料如下:
1、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1份);
2、工程施工图(1份);
3、经审计部门审核的工程预算书(1份);
4、招标文件(1份);
5、村三套班子和村民(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会议纪要(1份);(仅村级项目提供)
(二)货物、服务采购需提供资料如下:
1、采购文件(1份);
2、采购审批表(1份,附件3);
3、村三套班子和村民(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会议纪要(1份)(仅村级项目提供);
(三) 集体资产处置需提供资料如下:
1、处置交易文件(1份);
2、交易标的评估报告(1份);
3、相关产权证件(1份);
4、村三套班子和村民(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会议纪要(1份)(仅村级项目提供);
第五章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和质量监督
第十六条 工程开工前应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在规定额度及项目范围内,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不得开工。符合《关于加强工业小微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文件中规定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采用项目属地登记原则(附件2)。
第十七条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证》与《施工许可证》同步办理。办理《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证》及《施工许可证》需要提交以下资料:
(一)已经办理工程用地手续;
(二)要求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
(三)已经确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并已签订合同;
(四)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有符合规定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
(五)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六)质量、安全注册表;
(七)开工备案表;
(八)施工图审查批准表;
(九)人身保险;
(十)节能备案登记;
(十一)人员业绩本。
(十二)其他需提交的资料
第六章 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为了加强工程质量管理,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由建设单位具体负责日常施工管理,所有工程原则上都要求实施工程建设监理,合同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工程必须实施工程监理制,有条件的或特殊项目应委托市质量监督部门进行质量监督。同时工程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对工程的质量、进度、投资进行同步监督和控制。
检查内容包括建筑材料是否合格,施工质量是否符合设计和施工规范要求及工程安全等问题,对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督促改正,并对检查结果进行记录。
第十九条 严格加强对监理单位及现场监理人员的管理,落实监理人员到岗制度和廉洁自律教育。具体以《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约定为准。
第二十条 工程开工前应由建设单位负责三通一平(合同特别说明的除外),施工单位要及时成立项目部并按“文明工地”的相关要求进行施工组织。施工单位向建设(或监理)单位提出开工申请报告,批准后作为正式的开工日期。
第二十一条 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和群防群治制度,镇财政性投资项目必须按《关于推进慈溪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慈住建〔2024]38号)文件要求参加保险,作为工程开工的前置条件。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树立安全意识,在危险区域实施警示和围护。加强防火、防触电及食品安全教育,并建立应急预案。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招标文件及有关技术标准、施工规范的要求进行,各道工序须及时通知各部门负责人(或监理)进行验收。未经书面签证验收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第二十四条 项目存在隐蔽工程的,须在施工中进行摄影、摄像后保存,工序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及时通知建设单位(或监理)进行验收,经相关人员书面签证验收合格后才能进行隐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隐蔽的,建设单位有权要求施工单位予以返工。
第二十五条 工程竣工验收前原则上要有检测资质的单位对工程进行实体取样检测,取样不合格的不予验收,必须进行返工。
第七章 工程竣工验收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整理竣工资料完成后,向建设单位提出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建设单位初步审查工程技术资料后认为可以验收的,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验收。财政资金投资、镇属企事业单位、集体资金投资建设的由镇建设工程监督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参加验收。
第二十七条 工程竣工验收要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大小和复杂程度分类组织实施。建设项目较小、结构简单的项目可一次性进行竣工验收;规模较大、结构复杂的建设项目分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初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设计、监理、质监、使用单位或管养单位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竣工验收由项目批准机关或建设单位组织建设、环保、规划、财政、人大、纪检、档案、消防等部门验收。村级工程由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村级建设工程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进行验收,镇相关部门人员进行监督。具体内容和程序包括:
(一)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如有)汇报工程有关情况;
(二)收人员实地验收并提出意见;
(三)汇总验收意见并形成统一的验收结论,由召集人当场宣布;
(四)验收组根据书面验收意见及验收结论签发竣工验收证书,竣工验收证书应附参加验收人员会议签到单;
(五)施工单位应根据验收意见及时整改,整改完成后,由项目实施办公室(村)复验,复验合格后在竣工验收证书上填写“竣工验收通过日期”;
(六)工程不符合设计功能或质量要求的,验收不予通过,施工单位应根据验收意见及时返工,返工完成后,重新组织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由镇工程监督管理领导小组组织,签发《新浦镇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附件3)并由参加人员签字。
第二十八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及时交付工程,并绘制竣工图、整理收集汇总各类工程技术资料上交建设单位。建设单位需要移交工程使用单位或管养单位的,应出具《工程项目移交单》(附件4)。工程移交后在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由接收单位责令施工单位维修,保修金根据合同约定的金额在工程支付款中暂扣,待保修期结束后返还。
第八章 工程档案管理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建立工程档案管理制度,整个建设工程项目资料,应统一装订成册,年终将上一年的成册档案移交镇档案室存档。
第三十条 工程档案资料必须齐全,一般需要有下列资料:
(一)可行性研究、任务书:项目建议书及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计划任务书,相关资讯、编制类合同;
(二)设计基础资料: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水文、气象、地震等其他基础资料,勘察类合同;
(三)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施工图设计,设计评价、鉴定及审批,设计类合同;
(四)工程管理文件:征用土地申请及批准文件,承发包合同,招投标文件,劳动安全、消防等文件;
(五)施工文件:开工报告、技术交底、图纸会审纪要,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施工进度、延长工期、索赔及付款报审,原材料及构件出厂证明、质量鉴定、建筑材料试验报告,设计变更、材料代用核定审批,隐蔽工程检查验收,竣工验收报告,竣工图;
(六)监理文件:监理合同、监理大纲、监理规划、监理细则及监理日志,各项测量成果及复核文件、外观、质量等检查记录,主要材料及工程投资计划、完成报表;
(七)财务管理:工程预算、商务标、合同价、结算、审计及说明;
(八)竣工验收文件:竣工验收报告、工程设计总结、工程监理总结、环境保护、劳动安全、消防等验收审批文件;
第九章 工程变更联系单管理
第三十一条 工程变更应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控制投资、保障工期”及“规范性、时效性、合理性、真实性”的原则进行。
第三十二条 严格控制出具工程变更联系单,工程变更联系单出具必须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一)因客观原因,设计时无法预料或难以预料的;
(二)根据实际出发,建设单位对设计方案或图纸作局部调整或增加项目的;
(三)因预算时难以预料或漏项,施工后发现的,经核实确需增加的;
(四)因工程所在地广大群众要求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经核实确需变更的;
第三十三条 工程经招投标后的工程量,一般不得变更,且原则上单次或多次变更造价增减累计绝对额不得超过工程中标价的10%,对确需出具工程变更联系单的,应编制工程变更联系单和填写工程变更联系审批单。凡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单位出具工程变更联系单。
第三十四条 坚持先出工程变更联系单后施工的原则,工程增(减)工程量按签证后的变更联系单予以结算,如未经办理变更手续而完成的新增工程量,视为合同内工程量;减少工程量直接在结算中予以扣除。对工程中需进行应急或突发等重大变更的,工程变更经监理和该工程负责人核定,经分管副镇长和镇长同意,可先行组织实施,然后按规定程序补办相关手续。
第三十五条 工程变更严格实施分级管理,逐级审批,一般分为:一般变更、较大变更、重大变更三级。(附件4)
第三十六条 镇级(含镇属企事业单位)工程变更管理情况如下:
(一)重大变更:单次或多次变更造价增减累计绝对额在合同价10%(含)以上,或单次变更造价增减累计绝对额在20万元以上的,必须提交书记专题会议商议,经商议后,提交党委(扩大)会议决策。
(二)工程单项或多项变更造价增减累计绝对额在合同价10%(不包括本数)以内,按下列规定执行:
1、一般变更:金额2万元以下(不包括本数)经分管领导同意,金额2万元(含)以上5万元(不包括本数)以下的,分管领导同意后向镇长报备,金额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不包括本数)以下的,分管领导审核后经镇长同意;
2、较大变更:金额10万元(含)以上20万元(不包括本数)以下的,提交镇长办公会议(公共资源领导小组会议)决策;
第三十七条 镇属企事业单位工程变更管理情况如下:
(一)重大变更:单次或多次变更造价增减累计绝对额在合同价10%(含)以上,或单次变更造价增减累计绝对额在20万元以上的,必须提交书记专题会议商议,经商议后,提交党委(扩大)会议决策。
(二)工程单项或多项变更造价增减累计绝对额在合同价10%(不包括本数)以内,按下列规定执行:
1、一般变更:金额2万元以下(不包括本数)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金额2万元(含)以上5万元(不包括本数)以下的,分管领导同意后向镇长报备,金额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不包括本数)以下的,分管领导审核后经镇长同意;
2、较大变更:金额10万元(含)以上20万元(不包括本数)以下的,提交镇长办公会议(公共资源领导小组会议)决策;
第三十八条 村级工程变更管理严格按《慈溪市村级小微权力清单》执行。
第三十九条 工程变更可由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提出,也可由项目建设单位直接提出。提出单位应按规定填写工程变更联系单,注明变更理由以及预计增加的费用。建设单位可组织有关专家对变更事项进行论证。取得一致意见后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在变更联系单上签字确认。
第四十条 因工程变更引起的工程费用调整应由变更事项提出单位负责编制预算书,并加盖预算人员资格章。费用调整应当遵照《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招标文件、合同中相关约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凡设计变更原则上由原勘察设计单位负责办理变更手续,设计变更确认后根据变更等级按照规定办理工程变更的审批手续。
第四十二条 项目施工过程中,遇暗河、暗沟、软基等地质实际情况与地质资料不符且急需处理的情况,抢修抢险应急工程以及地震、台风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时,为保证工程建设进度、质量和安全,项目建设单位可根据情况召开工程监督管理领导小组紧急会议,商定处理方案,形成书面意见后边实施边按规定审批或紧急处理后审批。
第四十三条 凡需工程变更的项目原则上应在办理变更手续后进行施工,施工原则上由原施工单位承担。原施工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项目业主应按照规定选择施工单位。未按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其新增费用不得列入工程结算造价。
第四十四条 由于工程变更引起的工程建安费、勘察设计费和监理费等费用的变化,按照合同有关约定执行。对于因工程变更所引起的工程费用调整,最终由专业审计部门在工程结算时审核确定。
第四十五条 对由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的过失引起工程变更并造成损失的,有关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费用和相关责任,并根据合同扣除相应费用。
第四十六条 严禁利用工程变更提高设计标准、降低安全等级、延长工期、扩大规模。不得肢解工程变更规避审批,不得在工程变更中弄虚作假、降低质量标准或安全生产条件,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害国家利益。
第四十七条 对项目建设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由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工程财务管理
第四十八条 工程财务管理必须正确及时地反映和监督工程资金使用情况;全面了解工程进度和合同情况;合理安排资金、严格按照合同及工程实际进展情况拨付工程款。预付款的支付必须附施工合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须附《新浦镇建设项目工程款支付单》(附件5),并经有关负责人签字。
第四十九条 严格按照合同支付工程款,并不得支付给合同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凭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书与施工单位办理财务结算。工程款应通过银行划拨,一般不支付现金。镇级所有工程款支付必须按以下程序执行(上级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经办人审查和签字;
(二)办(室、中心)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分管领导审核签字;
(四)财办审核签字;
(五)镇长审批签字。
村级所有工程支付方式如下:工程首次支付时需提供合同、预算,10万元以上项目的需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和“五议两公开”资料;最后一次支付时需提供验收报告、结算审核报告等。
第五十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及时进行竣工结算,原则上对工程项目结算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工程应当送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工程结算应具备的资料:
(一)工程已竣工并验收合格(工程验收报告);
(二)工程合同、招标文件、原预算价;
(三)竣工图或施工图纸;
(四)工程变更联系单;
(五)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结算书;
(六)其他需要的资料。
镇、村及镇属企事业项目项目工程结算由建设单位初审后报镇审计所,由审计所进行审核,送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对限额以上的涉及或采用市财政资金的项目,应报送至(市政府投资审计中心)市专业审计分局审计。未经审计部门审核的项目,相关会计部门(三资管理服务中心)一律不予入账。
审计费用负担如下:核减率在5%以下的由建设单位支付,核减率超过5%的部分由施工单位承担,在施工单位未及时支付情况下,费用由建设单位从应付工程款中划转支付。
第十一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五十一条 在工程建设管理中,未严格遵照本办法规定实行工程建设的,要对相关责任人追究相应的责任;因工程发包程序混乱、工程质量低劣、工期严重延长、财务管理不严等原因而造成损失的,要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村级建设项目管理遵照本办法并与村级年度建设管理考核挂钩。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加强自来水、污水管网、市政设施、重大项目、重点工程等涉及民生实事、生产安全等应急工程管理。在报分管领导审核后,经主要领导同意,可先行组织实施。同时,应急工程需尽快出具投资估算,按《新浦镇项目安排决策规定(试行)》提交会议审议。
第五十三条 村级工程管理办法与小微权力清单冲突的,按《慈溪市村级小微权力清单》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镇建设工程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中以上、以下均不包括本数。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对建设工程管理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
附件:1.《新浦镇小型建设工程备案表》
2.《新浦镇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工程项目移交单》
4-1.《新浦镇建设工程现场签证单》
4-2.《新浦镇建设工程一般变更联系单》
4-3.《新浦镇建设工程较大变更联系单》
4-4.《新浦镇建设工程重大变更联系单》
5.《新浦镇建设项目工程款支付单》
6.《一般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