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282002976947H/2024-186101
市交通局
主动公开
行政规范性文件
县级政策
BCXD17-2024-0001
工业、交通/其他
2024-12-16
2024-11-21
面向社会
慈交〔2024〕62号
有效
各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运输企业,局属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使用管理,提高使用绩效,现将《慈溪市农村客运和城市交通发展中央财政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慈溪市交通运输局 慈溪市财政局
2024年11月21日
慈溪市农村客运和城市交通发展中央财政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调整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2〕1号)、《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农村客运和城市交通发展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甬交办〔2024〕4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大发体育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补贴资金按照科学合理、公正公开、注重绩效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监管。
二、资金来源
按照《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农村客运和城市交通发展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甬交办〔2024〕41号)等有关规定,在“十四五”期间逐年下达大发体育的转移支付资金,由费改税补贴和涨价补贴两部分组成。
三、使用范围
用于支持全市农村客运、出租车(仅指巡游出租车)、城市公共交通等行业发展,对全市相关交通运输企业、经营者和相关项目的承担单位进行奖补。
四、实施内容
(一)费改税补贴部分
直接发放给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含通达建制村的城乡公交客运)、农村水路客运经营者和出租车司机(仅指巡游出租车,下同)。
1.农村道路客运费改税补贴按照全市实际运营的农村道路客运车辆数(以上年度10月底数据为准)进行平均分配,用于日常经营支出。计算公式如下:
单车农村道路客运费改税金额=全市农村道路客运费改税金额÷实际在营农村道路客运车辆总数。
2.农村水路客运费改税补贴按照全市实际营运的农村水路客运船舶主机功率(以上年度10月底数据为准)和年度营运天数(按照前年10月底至上年度10月底合计天数计算,船舶维护保养停航、15天以内的零星停航及政府指令性停运不计入停航天数)进行分配,计算公式如下:
单船农村水路客运费改税补助金额=该船主机功率×(全市农村水路客运费改税补助总金额/全市农村水路客运实际运营船舶总主机功率)×(该船实际运营天数/全年总天数)
3.出租车费改税补贴按照出租车实际运营天数(以上一年度数据为准)进行平均分配,用于日常经营支出。计算公式如下:
单车出租车费改税金额=(全市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中费改税总金额÷全市出租车实际运营总天数)×单车实际运营天数。
车辆因维护保养等原因,连续停运7日以内的零星停运以及政府指令性停运不计入停运天数;超出7天的,按实际停运比例扣除。
(二)涨价补贴部分
1.农村道路客运涨价部分
统筹用于支持农村道路客运发展,使用范围包括数字化建设及服务监管、新能源车辆应用、场站建设运维、交邮融合等。
(1)安排专项资金支持数字监管系统项目建设及服务监管,费用根据项目具体金额确定。
(2)新能源农村道路客运(城乡公交)车辆购置补助标准:一次性补助4万元/辆。
(3)公交停靠站补助。
建设补助标准:普通亭1万元/个;5(含)-9米港湾亭2万元/个;9米(含)以上港湾亭或智能化亭3万元/个。若项目资金投入低于补助标准则按投资额40%予以补助。
运维补助标准:普通亭600元/个/年;5(含)-9米港湾亭1000元/个/年;9米(含)以上港湾亭或智能化亭1500元/个/年。
(4)客货邮融合。物流服务站补助标准:建设补助一次性1万元/个,若项目资金投入低于补助标准则按投资额40%予以补助;运营补助标准:1万元/个/年。公交线路营运补助标准:5000元/条/年。
(5)乡镇运输服务站建设补助标准:按照项目投资额的40%予以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个,具体根据当年资金剩余情况予以补助。
2.农村水路客运涨价部分
统筹用于农村水路客运发展,使用范围包括农村渡埠及附属设施建设、改造和维护保养,渡运船舶的更新、改造提升和维护、相关信息化建设。
按全市实际营运的客运船舶数量(以上年度10月底数据为准)比例进行平均分配。
3.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涨价补贴部分
优先支持出租车新能源更新应用,剩余资金可统筹用于支持提升行业管理水平(信息化建设运维、基础设施建设等)和城市公共交通领域新能源汽车运营。
(1)出租车新能源化补助标准:参照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做好巡游出租车行业更新应用新能源汽车工作的通知》(甬交办〔2023〕80号)文件执行。
(2)每年安排50万元用于出租车信息化建设运维,其中市级出租车系统运维费用根据具体采购金额确定,流量费参照宁波市交通运输局《关于明确市区巡游车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基本流量费用有关事项的通知》执行;剩余部分支持出租车信息化改造项目,补助标准:项目投资额的4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个。
(3)出租车综合服务站补助。建设补助标准:项目投资额的40%予以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运维补助15万元/年。
4.若年度各类涨价补贴申报补助金额超过资金预算,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除“1.农村道路客运涨价部分”第1条内容外,其他年度各类涨价补贴的剩余部分统筹用于支持城市公共交通领域新能源汽车运营。
五、补贴类资金拨付程序
(一)申报和审核。市交通局在每年3月底前发布补贴资金申报通知,全市各相关交通运输企业、经营者以及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每年4月底前将申报材料(格式要求在申报通知明确,申报基数为上一年度完成数据)报市交通运输综合服务中心初审,市交通运输综合服务中心每年5月15日前报市交通局汇总审核。2024年申报时间另行通知。参照宁波政策(“3.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涨价补贴部分”第1条、第2条部分“流量费”)的资金拨付程序按宁波文件要求执行。
(二)资金下拨。市交通局根据上报情况制定分配方案,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交通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发文下达补贴资金。
六、监督管理
(一)申报单位(个人)应当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对未报送或未按期报送的申请对象,不予安排资金。
(二)市交通局、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做好中央补贴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专款专用,加强内部审计,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等专项检查。
(三)对违反规定截留、挪用、骗取资金的,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七、附则
(一)如上级政策要求补贴资金予以保障的其他补助事项,补贴资金优先予以保障,剩余资金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二)同一项目(同一依据)的奖励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确定,各项优惠政策不重复享受。
(三)本办法自正式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四)本办法由市交通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原文下载:慈交〔2024〕62号 (交通、财政联合发文)关于印发慈溪市农村客运和城市交通发展中央财政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