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30282688011591A/2025-185762
市政府办公室
主动公开
行政规范性文件
县级政策
BCXD00-2025-0001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其他
2025-01-10
2025-01-02
面向社会
慈政发〔2025〕1号
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慈溪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住宅用房货币安置补偿奖励和补助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慈溪市人民政府
2025年1月2日
慈溪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住宅用房货币安置补偿奖励和补助规定
为进一步完善大发体育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政策,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宁波市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住宅用房货币安置补偿奖励和补助规定》(甬政发〔2024〕57号)《慈溪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若干规定》(慈政发〔2016〕29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当前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慈溪市行政区域内(不包括前湾新区管理的镇、街道)集体所有土地房屋征收项目。
二、补偿奖励标准
被补偿人可以选择单一货币安置,也可以选择部分调产安置、部分货币安置补偿方式,货币结算除根据《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增加一定比例的拆迁补偿资金外,再按《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二、三项补偿金额给予15%的奖励。
三、购房补助标准
被补偿人可安置面积选择货币安置补偿部分,并将货币安置补偿资金全额兑换成房票,在房票开具之日起12个月以内(以下简称购房期限)购买宁波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用房(含车库、车位、储藏间)的,按照被补偿人货币补偿资金(不含第二条规定的货币安置补偿增加和奖励部分)的10%给予补助;实际购房资金少于货币安置补偿资金的,按购房纳税凭证记载的价税合计资金的10%给予补助。超过购房期限购买住宅用房的,不予补助。购买现房凭不动产权证和购房纳税凭证,购买期房凭商品房网签备案的买卖合同和全款购房凭证申请购房补助。
被补偿人在征收土地预公告或拆迁公告发布后购买宁波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用房(含车库、车位、储藏间)的,房票出具之后,可以给予前款规定的购房补助。
四、其他事项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慈溪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充规定的通知》(慈政发〔2022〕11号)同时废止。本规定施行前已发布拆迁公告或正式确定的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项目,按照原有关政策文件规定执行。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
各人民团体,慈溪民盟、慈溪民建、慈溪致公党、慈溪九三。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