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2330282688011591A/2025-185784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文件解读

政策层级:

县级政策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土地

发布日期:

2025-01-13

成文日期:

2025-01-13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解读: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慈溪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住宅用房货币安置补偿奖励和补助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1-13 09:13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一、 制定背景及依据

2024年7月23日,宁波市人民政府出台《宁波市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住宅用房货币安置补偿奖励和补助规定》(甬政发〔2024〕57号),对集体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涉及的货币补助、购房补助进行了调整。因此,大发体育现行集体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涉及的货币补助、购房补助也需进行调整和明确。

二、 主要内容

(一)对适用范围进行规定

适用于慈溪市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住宅房屋拆迁,不包括前湾新区管理的镇、街道。

(二)对补偿奖励标准进行调整

补偿安置方式被补偿人可以自行选择,如选择单一货币安置,或选择部分调产安置、部分货币安置补偿方式。

货币结算在《慈溪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若干规定》(慈政发〔2016〕29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增加一定比例(该比例在每年度大发体育重置价格文件中进行规定,每年均为5%)的拆迁补偿资金基础上,再按《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二、三项补偿金额给与15%的奖励。合计补偿奖励为5%+15%=20%。

(三)对购房补助标准进行规定

被补偿人在房票开具之日起12个月以内(以下简称购房期限)购买宁波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用房(含车库、车位、储藏间)的,按照被补偿人货币补偿资金(不含第二条规定的货币安置补偿增加和奖励部分)的10%给予补助。这里的宁波市行政区域内包括宁波市范围内所有区、县(市),即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北仑区、镇海区、奉化区、慈溪市、余姚市、象山县、宁海县及前湾新区。“货币补偿资金”是指《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二、三项补偿金额。

若实际购房资金少于货币安置补偿资金的,按购房纳税凭证记载的价税合计资金的10%给予补助。超过购房期限,即超过房票开具之日起12个月,购买住宅用房的,不予补助。购买现房凭不动产权证和购房纳税凭证,购买期房凭商品房网签备案的买卖合同和全款购房凭证申请购房补助。

被补偿人若是在征收土地预公告或拆迁公告(正式确权的补偿安置公告)发布后购买宁波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用房(含车库、车位、储藏间)的,在房票出具之后,也可以给予相应购房补助。

三、 前后对比

新老政策变化详见下表。

政策调整变化对照表

内容

原政策

新政策

货币奖励

补助建筑面积,必须以货币结算,奖励5%+30%=35%;    其他可安置面积,选择全货币的,奖励5%+30%=35%;    部分货币部分调产的,奖励5%+25%=30%

补助建筑面积和其他可安置面积均可自行选择货币和调产。

全货币,部分货币部分调产,均为5%+15%=20%。

房票购房补助

购房范围

慈溪市行政区域内(不含原杭州湾新区和崇寿镇)

宁波市行政区域内

购房类型

新建商品住宅房屋

住宅用房(含车库、车位、储藏间)(包括新建商品房和二手房)

补助比例

6个月内10%,

7-12个月5%

12个月内10%

四、实施时间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慈溪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充规定的通知》(慈政发〔2022〕11号)同时废止。本规定施行前已发布拆迁公告或正式确定的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项目,按照原有关政策文件规定执行。    五、解读单位及解读人

解读单位:慈溪市房屋征收管理中心

解读人:徐老师    联系电话0574-895914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