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2820029365B/2025-186493

发布机构:

市科技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政策层级:

县级政策

规范性文件编号:

BCXD05-2025-0001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科技

发布日期:

2025-02-18

成文日期:

2025-02-12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文件编号:

慈科〔2025〕3号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慈溪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站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2-18 14:45 信息来源:市科技局

各镇(街道)发展服务办、慈溪滨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经发局、慈溪智能家电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经发科、市杭州湾环创中心建设办经发科、市现代农业开发区管委会招商服务科:

为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站管理,提升服务质量,我局研究修订了《慈溪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站管理办法(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慈溪市科学技术局

2025年2月12日

慈溪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站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扩大基层科技服务有效供给,规范科技中介市场秩序,提升广大中小企业对可信优质服务的可及性,推进大发体育高新技术企业提质增量,结合大发体育实际,特就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站(以下简称服务站)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服务站定位为科技服务联盟、镇街道工作助手、企业科技创新“保姆”,把各类科技中介机构组织起来,组团为广大科技型中小企业孵化壮大提供全周期、托管型、一站式优质服务。

第三条 服务站运行坚持“自愿参与、公开透明、市场有效、依法规范”原则,实行政策支持引导、中介自律经营、企业购买服务、部门监督考评相结合。

第二章 组织形式

第四条 服务站由市科技局、相关镇街道(产业创新平台)与慈溪市科小二科技服务中心三方共建,按一镇一站或多镇一站布点,进驻相关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或产业创新平台。

第五条  科技服务联盟(以下简称“联盟”)是由市科技局引导,科技服务机构自愿参与,旨在通过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协同创新,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及创新创业团队提供全方位、专业化科技服务的非营利性合作组织。科技服务联盟由民办非企业慈溪市科小二科技服务中心实体运作。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科技评估、科技咨询、知识产权服务、投融资、审计等业务,且无不良记录的科技服务中介机构,按自愿加入原则加入联盟,成为联盟成员单位。

联盟设立理事会作为最高决策机构。理事会成员由联盟成员单位自荐,在自荐会员单位中按财务、研发、专利、综合类等业务类型分类,经市科技局与市科小二科技服务中心协商一致后确定,组成理事会。理事会负责联盟的日常运营、团队管理、文化建设、绩效考核等具体工作。

第六条 服务站由服务联盟内中介派员驻点服务,派驻人员由驻站单位选送,每家驻站中介原则上选送1人(人员薪酬由派出单位自理)。

第七条 驻站人员由理事会统一组织管理,按照理事会商定的流程与标准,代表服务站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综合咨询服务、接受企业服务委托、向会员单位推送业务。服务站推送的服务,会员单位不得拒接。

第八条 科技服务联盟坚持开放共建,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认可联盟章程的市内外科技中介机构均可申请入盟。科技中介机构入盟,由市科小二科技服务中心统一向市科技局备案,接受市科技局监督。

第三章 建设标准

第九条 业务范围包括开展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政策宣讲和业务培训,对辖内非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诊断分析,针对每家企业短板提出专业化建议,提供个性化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审计、税务、法务、知识产权、研发设计、项目申报代理等。

第十条 服务站点要有辨识度较高的固定窗口,悬挂统一的服务站牌匾,并在显著位置公示服务电话与投诉电话。

第十一条 人员驻点要有固定的服务时段,在岗时间在窗口公示,每周(按连续5个工作日计)不得少于半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服务绩效要量化考核,其中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覆盖面(占辖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比例)不低于15%,其中高企培育企业(以市科技局名单为准)服务覆盖面不低于75%,通过服务站孵化的高企不少于辖区新认定高企数量的1/3。

第四章 运行规则

第十三条 日常活动台账化。服务站组织培训、提供咨询、接受委托、推送业务等活动,均应建立规范台账,开展满意度评价,形成完整记录与监管闭环。

第十四条 委托合同标准化。为便于科技型中小企业向服务站购买服务,提供事项菜单式、内容标准化、收费优惠价、结算有时点、中介可自选的格式合同。

第十五条 接单条件统一化。接单分为线下(驻点)接单和线上(联系电话)接单,服务站可以根据企业基础条件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接单条件由理事会商定,在服务站上墙公示,并由各驻点人员统一执行。

第十六条 派单规则公平化。企业在购买服务时就相关服务事项“点单”的,则推送给指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企业未指定的,由服务站按会员单位排位依次派单。同类会员单位按上年承接的市内高企业务量从高到低排序。

第十七条 业务分配均衡化。同一会员单位接单量在单一服务事项中占比不得超过50%,在总服务额中的占比不得超过30%

(均按全市服务站月度累计数据统计为准)。达到上限的会员单位次月暂停派单,但企业“点单”的除外。

第十八条 委托服务规范化。慈溪市科技服务联盟(慈溪市科小二科技服务中心)作为乙方与企业签订格式合同,会员单位作为实施方(丙方)提供专业服务。

第十九条 结算周期明晰化。由第三方评审出具结果的服务事项,企业原则上不预缴服务费,承诺服务事项在达到指定目标后一周内支付;会员单位帮助企业实现指定目标或争取到政策资金作为专项服务完成的验收标准。

第五章 约束机制

第二十条 企业黑名单制度。企业中途放弃服务站提供服务,或服务事项达到指定目的后拒付服务费的,列入科技服务联盟黑名单,并向科技部门备案。科技服务联盟为相关会员单位向黑名单企业依法追偿服务费提供帮助与协助。

第二十一条 会员单位退出制度。会员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退出科技服务联盟,并取消服务站派单资格:

(一)无故拒接服务站派单,经科技服务联盟协调仍不服从的;

(二)存在私下低价抢单、站内额外收费、抹黑中伤同业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在经营过程中有造假,帮助他人造假的;

(四)服务质量不高、服务效率低下、服务态度不正,导致企业不满意率高或投诉较多,经理事会帮助整改仍无明显改善的;

(五)在服务活动中侵害企业知识产权、泄漏企业商业秘密等,给企业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受到追诉的;

(六)其他损害服务站声誉或利益的行为,造成一定后果的;

(七)连续两年业务分排名居倒数前三的。

第二十二条 驻站单位进退机制。充分遵循能者上庸者让、上下有据原则,每年公益分加绩效分末两位的驻站单位予以淘汰,由业务分居前两位的非驻站中介接任,或由所在镇街道推荐的并经市科技局认可的联盟成员单位接任。

第二十三条 驻点人员自律制度。驻点人员拒不接受理事会的统一调度,擅自离岗脱岗;不遵守理事会商定的服务流程与标准,违规诱导甚至指令企业“点单”的,经查证属实,取消驻站单位的驻站资格。

第二十四条 统筹管理“调单”制度。会员单位接受派单任务后,实施进度明显滞后,严重影响指定目标完成,导致企业投诉的,科技服务联盟可将该单位的业务派单,“调”给其他会员单位。同一年度内连续两起被“调单”的会员单位,视同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款规定之情形,责令退出科技服务联盟。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试行办法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市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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