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282002777114Y/2025-189330

发布机构:

市人力社保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

政策层级:

县级政策

规范性文件编号:

BCXD13-2025-0001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劳动就业

发布日期:

2025-05-26

成文日期:

2025-05-06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文件编号:

慈人社发〔2025〕11号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5-26 16:39 信息来源:局办公室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作用,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25〕9号)、《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甬人社发〔2024〕14号)和《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稳就业政策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慈政办发〔2024〕10号)等文件规定,现就大发体育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公益性岗位界定

本通知所指公益性岗位,是指政府出资或政策扶持,由大发体育行政区域注册(登记)的各类用人单位开发,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

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满足公共利益和就业困难人员需要的辅助性、非营利性基层公共服务和公共管理类等岗位,一般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管理类、专技类岗位。机关事业单位招用编外人员应根据编外用工人事管理相关规定执行,不得与公益性岗位混同。

二、公益性岗位开发

全市公益性岗位规模控制在328个以内,如需调整由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年度就业目标、就业困难人员数量和需求、社会公共利益需要、资金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统筹确定。公益性岗位指导目录参照省和市目录标准执行。

用人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的,应填报《慈溪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申报表》,并向住所地的镇(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申请,经镇(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初审,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用人单位具体实施。人力社保部门应及时将审核结果进行反馈并抄送市财政局备案。

三、公益性岗位使用和日常管理

(一)岗位使用原则

公益性岗位使用坚持托底和适岗兼顾,综合家庭困难状况、年龄、失业时间、就业能力、残疾等级和岗位适配情况等因素,优先安排符合岗位条件的零就业家庭人员、持证残疾人和大龄就业困难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

(二)人员招聘

1.发布招用公告。公益性岗位招用人员时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用人单位可自主发布招聘公告,也可委托所在镇(街道)统一组织招聘,招聘公告应注明用人单位拟聘任岗位的名称、工作内容、薪酬待遇、工作要求和工作地点等信息。镇(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及时向辖区内就业困难人员推送公益性岗位信息,向用人单位推荐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

2.确定人选并公示。用人单位确定拟上岗人员后,应当向所在镇(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交《公益性岗位安置申请表》,镇(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初审后,报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审核通过的,拟招用名单在镇(街道)和村(社区)进行公示,内容包含姓名、户籍所在地、岗位名称、岗位职责及监督电话等,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3.签订合同。公示无异议的,用人单位应在公示结束后30日内与招用人员签订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无法签订劳动合同的,可签订公益性岗位上岗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公益性岗位政策对应的可享受期限。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在招用公益性岗位上岗人员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镇(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备劳动合同(上岗协议),并为其办理就业登记等手续。

(三)人员管理

用人单位应当健全公益性岗位上岗人员的日常管理制度,开展培训教育,明确工作职责,完善考勤制度,制定考核奖惩办法,并定期向所在镇(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送公益性岗位工资发放、岗位履职、履行劳动合同(上岗协议)等情况。

公益性岗位上岗人员应当自觉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认真完成岗位工作任务。

(四)转岗、续签

用人单位不得单方面对已安置人员进行岗位变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由用人单位与安置人员协商一致后,书面向所在镇(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办理转岗手续;镇(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月报人力社保部门备案。

劳动合同期满后仍符合安置条件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续签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

(五)公益性岗位退出

上岗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退出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上岗协议)自动终止或解除:

1.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全日制劳动关系的;

2.领取营业执照,担任单位法定代表人、合伙企业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担任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的;

3.担任村(社区)“两委”成员的;

4.弄虚作假获取公益性岗位上岗资格的;

5.公益性岗位政策享受期满;

6.《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用人单位与上岗人员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上岗协议)后,应当在终止或解除之日起15日内将人员名单报送至所在镇(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并及时办理就业登记注销手续。

对退出公益性岗位未能重新就业的人员,人力社保部门和镇(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根据其实际需求,提供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帮助其尽快实现再就业。

四、公益性岗位待遇与补贴管理

用人单位应当合理确定公益性岗位上岗人员的工资水平,不得低于慈溪市最低工资标准,且应当依法为符合条件的公益性岗位上岗人员参加社会保险。

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可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以下统称为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用人单位为上岗人员实际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确定,岗位补贴标准参照慈溪市最低工资标准确定。

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对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的人员,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对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期满后,仍难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等特殊困难人员,经重新认定就业困难人员后,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重新计算,累计安置次数不超过2次,并报送上级人力社保部门备案。

公益性岗位补贴按季申报,用人单位可于每季度后的次月向镇(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提交《慈溪市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表》、工资发放清单、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季末月)等材料。经镇(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初审, 报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并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在公示结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予以发放。

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由市财政统筹保障。

五、其他事项

(一)人力社保部门统筹做好全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指导镇(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做好岗位开发和人员安置,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上岗资格或补贴资金的,责令清退并依法追究责任。

(二)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截留挪用、虚报冒领资金的行为。

(三)镇(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对用人单位进行指导和监督,对村(社区)开展业务指导培训,对上岗人员做好登记审核、日常走访、跟踪回访等工作。村(社区)协助做好公益性岗位政策宣传、就业困难人员摸排调查、推荐就业以及公益性岗位退出后帮扶工作。

(四)用人单位要对上岗人员开展上岗前培训,提供必要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保障其合法权益。建立完善公益性岗位考核激励管理制度和公益性岗位管理档案,为公益性岗位正常运转提供必要资金保障。

(五)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对就业困难人员提供个性化援助,通过组织参加职业培训、推荐企业吸纳、帮助灵活就业、扶持自主创业等方式,帮助其尽快实现就业。要建立健全报表台账制度,依托浙江数字人社工作台,对公益性岗位开发、上岗人员增减变动及补贴资金发放等情况,进行实名制动态管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可向户籍地或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办理。    

(六)机关事业单位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可采取劳务派遣方式,由劳务派遣单位与上岗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公益性岗位补贴申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通知实施前安置在公益性岗位的人员,自2024年1月1日起重新计算安置时间,除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按原政策执行外,其他享受期限等规定以本通知为准。今后国家、省、宁波市文件另作规定的,从其规定。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关于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的通知》(慈劳社就〔2009〕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的实施意见》(慈劳社就〔2011〕3号)和《慈溪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慈人社发〔2013〕87号)同时废止。

附件:

1.慈溪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申报表.doc

2.慈溪市公益性岗位上岗申请表.doc

3.慈溪市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示范文本).doc

4.慈溪市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表.doc

慈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慈溪市财政局

2025年5月6日

原文下载:慈人社发〔2025〕11号关于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