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30282688011591A/2025-1887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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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CXD00-2025-0003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2025-05-07
2025-04-21
面向社会
慈政发〔2025〕7号
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慈溪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慈溪市人民政府
2025年4月21日
慈溪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政府质量奖励制度,规范政府质量奖评定工作,树立质量先进标杆,推动质量发展,建设质量强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质量强国建设纲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慈溪市人民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政府质量奖)是市政府在质量领域设立的最高荣誉,授予在慈溪市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产品制造、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等活动,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在质量创新、标准创新、品牌建设和知识产权创造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且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突出的企业(组织)。设两个奖项,包括质量奖和质量创新奖。
第三条 政府质量奖,每年评定1次,每次评选质量奖不超过5家,质量创新奖不超过5家。
已获质量奖的企业,不再参与申请或评定。
第四条 政府质量奖评定以“好中选优,树立标杆”为宗旨,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向企业(组织)收取任何费用。在企业(组织)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经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推荐,严格按照评定标准和程序开展。
第五条 政府质量奖评定原则上按照《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实施。
第六条 鼓励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传统优势产业等行业的龙头骨干企业,数字经济、生命健康、新材料、节能环保、绿色建筑等新兴行业企业申报;支持驰名商标(行政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专精特新“小巨人”、省级隐形冠军、“品字标”品牌等获得组织以及成效显著的新经济新业态组织申报。
第二章 评审机构
第七条 为确保政府质量奖的开展和评定,建立慈溪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定机制,依托慈溪市质量标准和知识产权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开展工作。联席会议主召集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日常评定相关的具体工作,开展组织、协调政府质量奖的评定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及程序
第八条 慈溪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产品制造、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等活动的企业(组织),凡符合基本条件的均可申报政府质量奖。
第九条 申报的基本条件:
(一)在慈溪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并正常运营3年以上。
(二)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满1年(对农业和服务业组织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年限不作要求);运用现代质量管理理念和方法,并在实践中取得显著绩效,具有良好的示范带动作用。
(三)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产业政策要求。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贡献度居市内同行业或同类型企业(组织)前列;技术、服务和质量指标达到市内同行业或同类型企业(组织)先进水平。
(四)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信誉。
(五)近3年在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没有因质量安全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无重大质量、环境污染、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等事故,无因企业(组织)责任导致的顾客、员工、供方、合作伙伴和社会对其的重大有效投诉,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申报程序
(一)发布申报通知通告。由市市场监管局向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发出申报通知,并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公开发布申报通告。
(二)企业申报。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组织),根据通告或申报通知的具体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申请表、自我评价、证实性材料经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签署推荐意见后,报送市市场监管局。
第四章 评定程序
第十一条 资格审查。市市场监管局组织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中质量相关单位对申报企业(组织)的基本条件及相关证实性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组织)名单。
第十二条 材料评定。市市场监管局在浙江省、宁波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员专家库中聘请有关方面专家组成专家评定组,对资格审查合格的企业(组织)的申报资料进行评定,形成材料评定报告。
第十三条 现场评定。专家评定组对材料评定合格的企业(组织)进行现场评定,形成现场评定报告。现场评定实施回避制度,评定人员不得参与相关利益关系企业(组织)的评定工作。
第十四条 合议评定。专家评定组对评定结果进行合议评定,形成合议评定意见,提出并提交市市场监管局审议的建议名单。提交市市场监管局审议的建议名单的企业(组织)评定得分不得少于600分(含600分)。
第十五条 初选审议。征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中质量相关单位意见,审议政府质量奖候选企业名单,根据择优推荐的原则,确定初选政府质量奖企业(组织)名单。
第十六条 初选公示。对入选企业在市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对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由市市场监管局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核实情况报告,提交联席会议审查。
第十七条 审定批准。公示期满后,质量奖不足5家的,质量创新奖企业(组织)按合议评审成绩顺次递增到质量奖名单。联席会议将评审结果提请市人民政府审定批准,批准后的名单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奖励及经费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对质量奖的获奖企业(组织)给予10万元的奖励,并对质量奖、质量创新奖的获奖企业(组织)予以通报、颁发奖杯和证书。
第十九条 政府质量奖奖金、评审费用和管理经费纳入市市场监管局的部门预算,实施绩效管理。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条 市市场监管局对评定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对评定过程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现象,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第二十一条 申报企业(组织)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发现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奖项的,由市市场监管局报联席会议提请市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其称号,收回证书、奖杯和奖励经费,依法记入其信用档案并予以披露,3年内该企业(组织)不得再次申报。
第二十二条 获奖企业(组织)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义务宣传推广卓越绩效模式、介绍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和方法,公开卓越绩效活动的有关资料信息(商业机密除外),促进其他企业(组织)改进质量管理,带动本市企业整体质量水平的提升。
第二十三条 获奖企业(组织)可在企业(组织)形象宣传中使用政府质量奖荣誉称号及标识,但需注明获奖年份,且不得用于产品宣传。
第二十四条 获奖企业(组织)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止宣传获奖荣誉,停止使用政府质量奖标识,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一)发生重大质量、环境污染、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产品、工程、服务、环境质量发生重大问题,在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三)发生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因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五)卓越绩效管理模式不能持续有效运行,管理水平明显下降,不承担社会责任,失去标杆示范作用的。
第二十五条 参与评定工作的人员应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保守企业(组织)的相关秘密,严格遵守评定程序。对违反评定纪律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或取消评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5年4月8日起施行,原《慈溪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慈政发〔2016〕10号)同时废止。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
各人民团体,慈溪民盟、慈溪民建、慈溪致公党、慈溪九三。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