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30282688011591A/2025-188768
市政府办公室
主动公开
文件解读
县级政策
其他
2025-05-07
2025-05-07
面向社会
一、 制定背景
慈溪市人民政府质量奖作为大发体育质量领域一项重要引导性政策措施,自2004年设立以来,对推动大发体育经济高质量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由于原《慈溪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于2016年制定,部分条款已不适合当前慈溪市市场主体发展需求,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组织对原《慈溪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进行修改起草,经市政府同意,现发布《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慈溪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慈政发〔2025〕7号)。
二、 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质量强国建设纲要》
三、 主要内容
(一)政府质量奖的定义。慈溪市人民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政府质量奖)是市政府在质量领域设立的最高荣誉,授予在慈溪市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产品制造、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等活动,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在质量创新、标准创新、品牌建设和知识产权创造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且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突出的企业(组织)。设两个奖项,包括质量奖和质量创新奖。
(二)政府质量奖的评定周期。每年评定1次,每次评选质量奖不超过5家,质量创新奖不超过5家。已获质量奖的企业,不再参与申请或评定。
(三)政府质量奖的评定原则。政府质量奖评定以“好中选优,树立标杆”为宗旨,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向企业(组织)收取任何费用。在企业(组织)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经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推荐,严格按照评定标准和程序开展。政府质量奖评定原则上按照《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实施。
(四)政府质量奖的适用对象。鼓励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传统优势产业等行业的龙头骨干企业,数字经济、生命健康、新材料、节能环保、绿色建筑等新兴行业企业申报;支持驰名商标(行政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专精特新“小巨人”、省级隐形冠军、“品字标”品牌等获得组织以及成效显著的新经济新业态组织申报。
(五)政府质量奖的评审机构。建立慈溪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定机制,依托慈溪市质量标准和知识产权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开展工作。联席会议主召集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日常评定相关的具体工作,开展组织、协调政府质量奖的评定及日常管理工作。
(六)政府质量奖的申报条件。
慈溪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产品制造、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等活动的企业(组织),凡符合基本条件的均可申报政府质量奖。申报的基本条件:1.在慈溪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并正常运营3年以上;2.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满1年(对农业和服务业组织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年限不作要求);运用现代质量管理理念和方法,并在实践中取得显著绩效,具有良好的示范带动作用;3.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产业政策要求。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贡献度居市内同行业或同类型企业(组织)前列;技术、服务和质量指标达到市内同行业或同类型企业(组织)先进水平;4.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信誉;5.近3年在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没有因质量安全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无重大质量、环境污染、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等事故,无因企业(组织)责任导致的顾客、员工、供方、合作伙伴和社会对其的重大有效投诉,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七)政府质量奖的申报程序。1.发布申报通知通告。由市市场监管局向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发出申报通知,并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公开发布申报通告;2.企业申报。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组织),根据通告或申报通知的具体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申请表、自我评价、证实性材料经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签署推荐意见后,报送市市场监管局。
(八)政府质量奖的奖励。市人民政府对质量奖的获奖企业(组织)给予10万元的奖励,并对质量奖、质量创新奖的获奖企业(组织)予以通报、颁发奖杯和证书。
(九)政府质量奖的监管。市市场监管局对评定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对评定过程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现象,及时采取纠正措施。申报企业(组织)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发现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奖项的,由市市场监管局报联席会议提请市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其称号,收回证书、奖杯和奖励经费,依法记入其信用档案并予以披露,3年内该企业(组织)不得再次申报。
获奖企业(组织)可在企业(组织)形象宣传中使用政府质量奖荣誉称号及标识,但需注明获奖年份,且不得用于产品宣传。获奖企业(组织)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止宣传获奖荣誉,停止使用政府质量奖标识,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1.发生重大质量、环境污染、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2.产品、工程、服务、环境质量发生重大问题,在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3.发生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4.因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5.卓越绩效管理模式不能持续有效运行,管理水平明显下降,不承担社会责任,失去标杆示范作用的。
四、 新旧政策差异
(一)名称修改。按浙江省和宁波市质量奖相关管理办法,按上下对应统一原则,将原“慈溪市市长质量奖”名称修改为“慈溪市人民政府质量奖”。
(二)范围修改。按浙江省和宁波市质量奖相关管理办法和慈溪市市场主体需求,将质量奖范围扩大到一、二、三产,由“从事产品制造、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等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组织)修改为“从事农业生产、产品制造、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等活动”的企业(组织)。
(三)奖项和频次的修改。根据慈溪市质量提升要求和市场主体强烈需求,增加了政府质量奖的奖项和评审频次,由“每2年评审1次,每次获奖企业(组织)原则上不超过5家”修改为“政府质量奖设两个奖项,包括质量奖和质量创新奖”“政府质量奖,每年评定1次,每次评选质量奖不超过5家,质量创新奖不超过5家”。
(四)评定机构的修改。由于议事机构清理,原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即将改由慈溪市质量标准和知识产权工作联席会议承担,参考宁波市及其他县市区调整方式,质量奖评审机构也先作相应调整,由“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工作。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协调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及日常管理工作”修改为“为确保政府质量奖的开展和评定,建立慈溪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定机制,依托慈溪市质量标准和知识产权工作联席会议开展工作。联席会议主召集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日常评定相关的具体工作,开展组织、协调政府质量奖的评定及日常管理工作”。
(五)奖金数量的修改。由于评定频次增加,考虑到基本不增加财政负担,奖金数量作相应调整,由“市人民政府对市长质量奖的获奖企业(组织)给予20万元的奖励”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对质量奖的获奖企业(组织)给予10万元的奖励”。
五、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25年4月8日起施行。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的《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慈溪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慈政发〔2016〕10号)同时废止。
六、解读单位及解读人
解读单位: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解读人:叶向阳 联系电话:0574-63026415